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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沈浑南市监罚告〔2024〕12-703号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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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单位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及《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卓武、毕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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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