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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沈北市监企不撤告字〔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12-09 来源: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信隆恒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信隆恒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12日,我局接到利害关系人罗兴云投诉,反映沈阳信隆恒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24年10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利害关系人罗兴云,男,身份证号码:***********0811;现住址(法律文书接收地址):四川省***;由于身份证(办理日期2008年1月9日,有效期10年)遗失,于2010年3月10日在**派出所挂失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一张(有效期20年)。利害关系人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委托中介代办人员以其名义,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我局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核准登记:沈阳信隆恒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210137000012420;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罗兴云;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家具、办公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汽车配件批发及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5日;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罗兴云,身份证号码:***********0811,认缴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50%,实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实缴出资时间:2010年10月25日;易姣,身份证号码:***********0026,认缴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50%,实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实缴出资时间:2010年10月25日。2016年8月1日,因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营业行为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经核实,沈阳信隆恒贸易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50号”从事经营,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实,当事人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经相关部门核实,发现当事人税务登记为非正常状态,且存在欠缴税款记录。经当事人开户银行核实,该公司账户自2010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19日,未发现与利害关系人罗兴云有资金往来。经利害关系人本人确认,均不认识该公司银行账户对账单中的交易公司,对沈阳信隆恒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知情。经为当事人出具设立登记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核实,无申请办理验资人员的相关信息。我局将相关市场主体涉嫌虚假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沈阳信隆恒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且该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应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鉴于存在税务登记非正常且存在欠缴税款记录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之规定,并参照辽市监发〔2019〕135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冒名登记撤销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款第3项:“准确认定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掌握的证据材料,以下情形可以依法认定冒名登记成立:3.涉事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配合调查,公示系统公示涉嫌冒名登记信息期满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第(七)款:“依法审慎处理。调查结论认定冒名登记成立、可以撤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但撤销登记直接影响职工社保接续、公司债务履行以及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涉事公司存在经营活动或其他不确定情况的,在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前,登记机关应当视具体情况向公安、税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征询意见,相关部门出具不同意撤销的正式意见的,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同时,应责令涉事公司改正,通过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等形式替换投诉人身份信息,涉事公司拒不办理或无法取得联系的,登记机关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通过登记业务系统屏蔽投诉人身份信息,相关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号代替”及辽市监办发〔2020〕15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冒名登记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认为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依法不应撤销的,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注册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作出决定前,向一个或多个部门征询意见,被征询部门不同意撤销的,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和依据。”、第四条:“规范有关业务管理。……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可不撤销设立登记,通过屏蔽投诉人信息的方式进行处理。”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不予撤销沈阳信隆恒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二、通过登记业务系统屏蔽利害关系人罗兴云的身份信息。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叶琼、邱实

联系电话:024-88013633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号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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