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沈西市监罚送告〔2024〕239号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铁西区腾申网络科技工作室:

本局于2024年10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沈西市监兴华罚告〔2024〕239号)》,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你单位以牟利为目的,招募并帮助、指导他人在没有实际经营需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实名注册申领企业营业执照,待营业执照审批通过后,当事人将收购的他人身份信息及营业执照、亚马逊店铺激活码等打包进行出售。沈阳市铁西区腾申网络科技工作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徐海涛、安舒

联系电话:024-25403711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利工街51号

附:《行政处罚告知书》(沈西市监兴华罚告〔2024〕239号)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沈西市监兴华罚告〔2024〕239号


沈阳市铁西区腾申网络科技工作室: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构成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你单位以牟利为目的,招募并帮助、指导他人在没有实际经营需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实名注册申领企业营业执照,待营业执照审批通过后,当事人将收购的他人身份信息及营业执照、亚马逊店铺激活码等打包进行出售。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徐海涛、安舒

联系电话:024-25403711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利工街51号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官方微信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49号
 版权所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5 辽ICP备19021314号 联系电话:024-240111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