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广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进行公司监事备案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4月3日,我局接到利害关系人史晓红投诉材料,反映沈阳广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进行公司监事备案,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4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利害关系人史晓红,女,身份证号码:410************067;现住址(法律文书接收地址):河南省****。利害关系人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事人冒用身份信息,在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将其备案为公司监事,我局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核准登记:沈阳广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UQT9E7T;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15-12号;法定代表人:文天虎,身份证号码:211************032;注册资本:160万元;经营范围:金属材料、不锈钢制品、生铁、钢材、矿产品、铝制品、建筑材料销售。成立日期:2017年12月6日;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文天虎,认缴出资160万元,出资比例100%;主要成员:执行董事兼经理:文天虎;监事:史晓红,身份证号码410************067;因开业之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于2020年12月30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经核实,史晓红于2017年5月丢失身份证(有效期2016年9月1日至2036年9月1日),于2017年6月在***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有效期2017年6月8日至2037年6月8日)并于2017年10月丢失,该证件与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中监事史晓红证件相符。利害关系人史晓红自2015年5月至2025年3月由**学校缴存公积金。经查,沈阳广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15-12号”从事经营,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实,该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我局将相关市场主体涉嫌虚假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沈阳广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三款“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规定,已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进行公司监事备案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及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沈阳广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对史晓红身份信息进行屏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叶琼、邱实
联系电话:024-88013633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号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