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广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进行公司监事备案行为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沈阳广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UQT9E7T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15-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文天虎
身份证件号码:**************7032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不锈钢制品、生铁、钢材、矿产品、铝制品、建筑材料销售。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6日
吊销日期:2020年12月30日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文天虎,认缴出资160万元,出资比例100%;
主要成员:执行董事兼经理:文天虎;
监事:史晓红,身份证号码**************6067
2025年4月3日,我局接到利害关系人史晓红投诉材料,反映沈阳广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进行公司监事备案,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4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利害关系人史晓红,女,身份证号码:410************067;现住址(法律文书接收地址):河南省****。利害关系人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事人冒用身份信息,在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将其备案为公司监事,我局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核准登记:沈阳广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UQT9E7T;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15-12号;法定代表人:文天虎,身份证号码:211************032;注册资本:160万元;经营范围:金属材料、不锈钢制品、生铁、钢材、矿产品、铝制品、建筑材料销售。成立日期:2017年12月6日;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文天虎,认缴出资160万元,出资比例100%;主要成员:执行董事兼经理:文天虎;监事:史晓红,身份证号码410************067;因开业之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于2020年12月30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经核实,史晓红于2017年5月丢失身份证(有效期2016年9月1日至2036年9月1日),于2017年6月在***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有效期2017年6月8日至2037年6月8日)并于2017年10月丢失,该证件与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中监事史晓红证件相符。利害关系人史晓红自2015年5月至2025年3月由**学校缴存公积金。经查,沈阳广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15-12号”从事经营,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实,该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我局将相关市场主体涉嫌虚假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证据一:利害关系人史晓红的现身份证复印件、手持身份证照片、情况说明和自我承诺书、撤销冒名公司登记申请表、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情况截图、派出所情况说明各1份、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复印件3份(共10页),证明利害关系人史晓红的合法身份、其身份证接续时间及被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备案的事实;
证据二:《撤销登记投诉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调查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监事备案的事实;
证据三:沈阳广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28页),证明登记档案中监事史晓红身份证有效期限与利害关系人丢失身份证期限相符,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信息备案的事实;
证据四: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1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时间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照片(5页),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及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六:电话录音、检查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卡1份(1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告截图2份(2页),证明我局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内无相关人员、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情人向我局提出异议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本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公告形式向被许可人送达了沈北市监企撤告字〔2025〕3号《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于2025年5月27日以邮寄形式向利害关系人史晓红送达了沈北市监企撤告字〔2025〕4号《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沈阳广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三款“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规定,已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进行公司监事备案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及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理如下:
撤销沈阳广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对史晓红身份信息进行屏蔽。
被许可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至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完成营业执照对应信息的更新公示。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