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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沈北市监企撤告字〔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10-28 来源: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设立登记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8月1日,我局接到利害关系人于长红投诉材料,反映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设立登记,我局于2025年8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系受不明人员委托他人,在利害关系人于长红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利用其丢失的身份证,于2011年1月6日向我局申请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我局于当日作出核准登记: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注册号:210113100004362;主体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乡黄家村;投资人:于长红;经营范围:文化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五金建材、服装百货、日用杂品、汽车配件销售;成立日期:2011年1月6日;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于长红,身份证号码:***************929,认缴出资额:2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方式:货币。

经核实,于长红于2010年11月遗失身份证(有效期限2007年7月16日—2017年7月16日),于2010年12月30日在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补办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0年12月30日—2020年12月30日)。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设立登记档案中显示投资人于长红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7年7月16日—2017年7月16日。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未在登记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乡黄家村”从事经营,该企业及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因逾期未年检于2016年4月25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实,当事人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经相关部门核实,当事人于2011年1月7日办理税务登记,目前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无涉税问题案件;在沈北新区内无当事人正在诉讼的案件;沈北新区内无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举报投诉;沈北新区内无当事人授信、融资、贷款、抵押等相关问题。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将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叶琼、邱实

联系电话:024-88013633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号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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