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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沈西市监罚送告〔2025〕323号
发布时间:2025-11-21 来源: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盛京合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1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沈西市监罚告〔2025〕323号)》,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经查,你(单位)已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过实地检查确认通过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拟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金福虹、隋少波

联系电话:024-22591798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富工四街70号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沈西市监罚告〔2025〕323号)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沈西市监罚告〔2025〕323号

沈阳盛京合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你(单位)2024年度、2025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报,已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于2024年7月3日、2025年7月4日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8月26日经过实地检查确认通过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金福虹、隋少波

联系电话:024-22591798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富工四街70号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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