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设立登记行为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210113100004362
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乡黄家村
投资人:于长红
身份证件号码:**************4929
经营范围:文化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五金建材、服装百货、日用杂品、汽车配件销售
成立日期:2011年01月06日
吊销日期:2016年4月25日
主体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于长红,认缴出资额:2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方式:货币。
2025年8月1日,我局接到利害关系人于长红投诉材料,反映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设立登记,我局于2025年8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系受不明人员委托他人,在利害关系人于长红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利用其丢失的身份证,于2011年1月6日向我局申请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我局于当日作出核准登记: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注册号:210113100004362;主体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乡黄家村;投资人:于长红;经营范围:文化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五金建材、服装百货、日用杂品、汽车配件销售;成立日期:2011年1月6日;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于长红,身份证号码:**************4929,认缴出资额:2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方式:货币。
经核实,于长红于2010年11月遗失身份证(有效期限2007年07月16日—2017年07月16日),于2010年12月30日在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补办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0年12月30日—2020年12月30日)。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设立登记档案中显示投资人于长红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7年7月16日—2017年7月16日。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未在登记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乡黄家村”从事经营,该企业及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因逾期未年检于2016年4月25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实,当事人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经相关部门核实,当事人于2011年1月7日办理税务登记,目前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无涉税问题案件;在沈北新区内无当事人正在诉讼的案件;沈北新区内无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举报投诉;沈北新区内无当事人授信、融资、贷款、抵押等相关问题。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将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利害关系人于长红提供的历史身份证复印件、现身份证复印件、报警情况说明、派出所办证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和自我承诺书、撤销冒名企业登记申请表各1份,手持身份证照片2份(共9页),证明利害关系人于长红的合法身份及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事实;
证据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1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及经营状态的事实;
证据三: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设立登记档案1份(16页),证明利害关系人于长红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各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及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五:电话录音、检查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六: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卡1份(1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七:《协助调查函》、《征询函》共5份及相关部门的回函4份(9页),证明当事人税务登记状态、无涉税案件问题,沈北新区内无当事人正在诉讼的案件,沈北新区内无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举报投诉;沈北新区内无当事人授信、融资、贷款、抵押等相关问题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告截图2份(2页),证明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情人对涉嫌虚假登记未向我局提出异议的事实。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本局于2025年10月27日以公告形式向被许可人送达了沈北市监企撤告字〔2025〕5号《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于2025年10月29日以邮寄形式向利害关系人于长红送达了沈北市监企撤告字〔2025〕6号《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沈阳市汇文艺商贸中心的设立登记。
被许可人应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至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号29号楼,当事人所持营业执照自始无效。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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