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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沈北市监企撤字〔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12-29 来源: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沈阳开哆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沈阳开哆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10UMX7XW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聚农路34-18号(1-1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祥

身份证件号码:**************641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高速精密重载轴承销售,高速精密齿轮传动装置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1年1月25日

吊销日期:2024年6月25日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李祥,身份证号码:**************6418,认缴出资99万元,出资比例99%;龙春艳,身份证号码:**************2841,认缴出资1万元,出资比例1%。

2025年7月21日,我局接到利害关系人李祥投诉材料,反映沈阳开哆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7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利害关系人李祥,男,身份证号码:**************6418;现住址(法律文书接收地址):河南省***。利害关系人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委托中介代办人员以其名义,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核准登记:沈阳开哆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10UMX7XW;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聚农路34-18号(1-15-1);法定代表人:李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高速精密重载轴承销售,高速精密齿轮传动装置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1年1月25日;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李祥,身份证号码:**************6418,认缴出资99万元,出资比例99%;龙春艳,身份证号码:**************2841,认缴出资1万元,出资比例1%;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于2024年6月25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经核实,李祥于2020年9月至2023年7月就读于河南**学院,并取得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其现用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9年10月9日至2029年10月9日,上学期间曾使用该身份证办理过助学贷款等业务,并放置于学校宿舍未经妥善保管;在此期间身份证未丢失过。沈阳开哆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中显示法定代表人李祥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9年10月9日至2029年10月9日,与利害关系人身份证信息相符。沈阳开哆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聚农路34-18号(1-15-1)”从事经营,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实,该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查询,法定代表人李祥的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信息存在虚假情形。经相关部门核实,未发现该公司税务登记信息记录;沈北新区无正在诉讼的案件;沈北新区无授信、融资、贷款、抵押等行为;沈北新区未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举报投诉。我局将相关市场主体涉嫌虚假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利害关系人李祥提供的历史身份证复印件、现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办证记录截图、毕业证书复印件、情况说明和自我承诺书、撤销冒名公司登记申请表各1份,手持身份证照片、派出所证明2份(共11页),证明利害关系人李祥的合法身份、其上学时间及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事实;

证据二:利害关系人李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的学历截图1份(1页),证明李祥在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期间为全日制专科学校学生的事实;

证据三:沈阳开哆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1份(40页),证明利害关系人李祥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事实;

证据四: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1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时间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五:撤销登记投诉受理通知书1份(1页),证明我局接到利害关系人投诉并受理调查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照片(4页),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及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七:电话录音、检查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八: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卡1份(1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九: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信息、《关于调取注册登记人脸认证信息的请示》、《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信息申请表》各1份(3页)、沈阳市局《关于调取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信息的请示》及附件(17页),证明我局调取当事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实名认证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协助调查函》、《征询函》共5份及相关部门的回函4份(9页),证明未发现当事人税务登记信息,沈北新区无正在诉讼的案件,无授信、融资、贷款、抵押等行为,沈北新区未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举报投诉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告截图2份(2页),证明我局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内无相关人员、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情人向我局提出异议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本局于2025年11月17日以公告形式向被许可人送达了沈北市监企撤告字〔2025〕7号《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于2025年11月18日以邮寄形式向利害关系人李祥送达了沈北市监企撤告字〔2025〕8号《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沈阳开哆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被许可人应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至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号29号楼,当事人所持营业执照自始无效。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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