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京合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2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西市监处罚〔2025〕390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出庭权利。
联系人:隋少波 金福虹
联系电话:024—22591798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富工四街70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沈西市监处罚〔2025〕390号)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西市监处罚〔2025〕390号
当事人:沈阳盛京合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明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110W5X9D
法定代表人:易升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富工五街4号楼3单元402
2025年7月1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人邮寄来的投诉举报信,内容是:‘沈阳盛京合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盗用本人个人信息虚假申报工资收入,其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请依据《企业信息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以及吊销营业执照’。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存在已连续3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由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报,当事人已连续3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2024年7月3日、2025年7月4日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8月26日,经过实地检查确认通过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企业基础信息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登记事项的基本信息,以及当事人企业目前状态为存续。
2. 企业年报查询记录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连续3年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查询记录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
4. 现场笔录(含现场照片)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实地对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记录,未在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找到当事人,并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内经营。
5.零公里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已不在此地经营。
2025年11月14日,本局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沈西市监罚告〔2025〕3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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