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劳货贸易有限公司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
公司设立登记及监事备案行为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沈阳劳货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10XB0X98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京沈北街126-6号(16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施燕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钟表销售,箱包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灯具销售,家具销售,卫生洁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1年3月9日
吊销日期:2024年6月25日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施燕智,身份证号码:****************731,认缴出资额:80万元,出资比例:80%,出资方式:货币;刘莹,身份证号码:***************06X,认缴出资额:20万元,出资比例:20%,出资方式:货币。
监事:刘莹。
2025年9月1日,我局接到利害关系人刘莹投诉材料,反映沈阳劳货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及监事备案,我局于2025年9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沈阳劳货贸易有限公司系受不明人员委托他人,利用利害关系人刘莹的身份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于2021年3月9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及监事备案,我局于当日作出核准登记:沈阳劳货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10XB0X98;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京沈北街126-6号(16门);法定代表人:施燕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钟表销售,箱包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灯具销售,家具销售,卫生洁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1年3月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施燕智,身份证号码:***************731,认缴出资额:80万元,出资比例:80%,出资方式:货币;刘莹,身份证号码:***************06X,认缴出资额:20万元,出资比例:20%,出资方式:货币;监事:刘莹。
经核实,刘莹曾用身份证有效期为2013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20日,该身份证未丢失过。2021年3月任职于广东省乐昌市**小学。沈阳劳货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显示投资人、监事刘莹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3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3日,与利害关系人曾用身份证信息不符。沈阳劳货贸易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该企业及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实,当事人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于2024年6月25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经查询,股东、监事刘莹的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信息存在虚假情形。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将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证据一:利害关系人刘莹提供的历史身份证复印件、现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证明、情况说明和自我承诺书、撤销冒名公司登记申请表、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各1份,工作单位在职证明、手持身份证照片各2份(共10页),证明利害关系人刘莹的合法身份及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事实;
证据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1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及经营状态的事实;
证据三:沈阳劳货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1份(39页),证明利害关系人刘莹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各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及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五:电话录音、检查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六: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卡1份(1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七:关于调取注册登记人脸认证信息的请示1份(2页)、关于调取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信息的请示1份(17页)、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信息1份(1页);
证据八: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告截图2份(2页),证明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情人对涉嫌虚假登记未向我局提出异议的事实。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前,本局于2025年12月4日以公告形式向被许可人送达了沈北市监企撤告字〔2025〕9号《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于2025年12月8日以邮寄形式向利害关系人刘莹送达了沈北市监企撤告字〔2025〕10号《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三款“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规定,已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设立登记及监事备案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及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投资人及监事刘莹的登记备案,对刘莹身份信息进行屏蔽。
被许可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至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完成营业执照对应信息的更新公示。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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