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达隆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5年12月3日,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法检行公建〔2025〕53号)的检察建议,建议我局依法对沈阳达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佟艳来、张静一经初步核查,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中,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张大龙的联系电话,该号码无人接听。办案机构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大龙身份证地址及企业登记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案接受调查。法定期限内,未有人员到案接受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证,沈阳达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登记成立,登记住所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冯贝堡镇李家荒地村,股东为张大龙和左丽,其中张大龙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为左丽。2019年5月中旬至2019年7月末,张大龙伙同他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沈阳达隆商贸有限公司等9户经营主体,并将上述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材料等手续(每套手续包含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对公账户账号及密码、银行U盾、手机卡等),以牟利为目的卖与他人,张大龙伙同他人共计转让了含沈阳达隆商贸有限公司在内的9套营业执照及公章等全套手续,两人共计获利6000.00元(其中在法库县辖区包括沈阳达隆商贸有限公司在内共有4家,其余3家另案处理)。2020年8月19日,张大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3年11月28日,法库县人民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张大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5年12月3日,法库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书》(法检行公建〔2025〕53号),建议我局依法对“沈阳龙锐建材有限公司、沈阳达隆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礼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消除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
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沈阳达隆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登记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冯贝堡镇李家荒地村地址实施实地检查,现场未见有沈阳达隆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招牌或在该场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通过登记时留下的电话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及2026年1月28日对沈阳达隆商贸有限公司两次邮寄《询问通知书》,两次邮寄均因无人签收被退件处理,我局至今无法与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当事人未因此事被行政机关处罚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沈阳达隆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注册时的住所未发现该企业。现场也无法与沈阳达隆商贸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事实;
2.法库县冯贝堡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1份,证明沈阳达隆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无实体,无企业经营情况行为事实;
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证明该企业在我局登记注册事实;
4.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法检行公建〔2025〕53号)(2023)辽0124刑初231号《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侦查卷宗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牟利转让营业执照违法事实;
5.询问通知书及EMS邮寄单各2份,证明无法联系当事人股东。
以上事实,经办案人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构成转让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事实。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牟利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5月中旬至2019年7月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据此认定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以牟利为目的,用自己名义办理并转让营业执照,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因此涉刑,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佟艳来、张静一
联系电话:024-87103883
联系地址:法库县吉祥街道晓东街7号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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