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兰通旺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6月25日,我局收到蔡桂兰反映,当事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希望我局进行核查,要求我局消除冒名登记。我局于2026年6月26日受理并开展调查。
经查,沈阳兰通旺商贸有限公司系李宏亮持《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利用利害关系人蔡桂兰的身份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于2017年9月20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我局于当日作出核准登记。
经核实,蔡桂兰曾用身份证有效期为2005年11月24日—2025年11月24日,该身份证曾丢失过,于2013年2月17日补办新身份证,有效期:2013年2月17日—2033年2月17日。沈阳兰通旺商贸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该企业及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实,当事人从未进行过年报,2022年12月因“连续超过六个月自行停业”被我局吊销。
经查询,法定代表人、出资人蔡桂兰的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信息涉嫌存在虚假情形。我局于2026年6月26日将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三款“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规定,已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设立登记及监事备案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及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拟处理如下:撤销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蔡桂兰的登记备案,对蔡桂兰身份信息进行屏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昕、关威
联系电话:024-89813715
联系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21号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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