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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度沈阳市商品煤使用单位煤质抽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9-03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商品煤和散煤使用单位煤质抽检。包括工业企业用煤、供暖企业用煤、其它生产企业用煤和社会单位用煤。

2 产品种类

商品煤,是指原煤经过加工处理后用于销售的煤炭产品。可分为动力用煤、冶金用煤、化工用原料煤等类别。

散煤,是指工业、供暖等集中燃煤除外,经小煤炉或小锅炉等燃煤机具燃烧,未经烟气后处理,直接低空排放的燃煤。

3 检验依据

GB/T 212-2008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3-2008 煤中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1-2017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474-2008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5-2008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

4 抽样

抽样方法依据GB/T 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进行抽取。

5 检验要求

5.1商品煤和散煤质量要求 

1 商品煤检验项目及质量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质量要求

检测方法

褐煤

其它煤种


灰分(Ad)

《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30%

≤40%

GB/T 212-2008


全硫(St,d)

≤1.5%

≤3%

GB/T 214-2007

3

全水


实测值

GB/T 211-2017

4

空气干燥基水分

实测值

GB/T212-2008

5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实测值

GB/T212-2008

6

分析基高位发热量

实测值

GB/T213-2008

7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实测值

GB/T213-2008

8

焦渣特征

实测值

GB/T212-2008

 

2 散煤检验项目及质量要求

序号

检验

项目

检验依据

质量要求

检测方法

1

灰分(Ad)

《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

《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合格

<16%

GB/T212-2008

限制使用

褐煤

16%≤灰分(Ad)≤30%

其他煤种

16%≤灰分(Ad)≤40%

不合格

褐煤

>30%

其他煤种

>40%

2

全 硫

(St,d)

合格

<0.6%

GB/T214-2007

限制使用

褐煤

0.6%≤全硫(St,d)≤1.5%

其他煤种

0.6%≤全硫(St,d)≤3%

不合格

褐煤

>1.5%

其他煤种

>3%

3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合格

>4000卡/克

GB/T213-2008

限制使用

≤4000卡/克

4

全水


实测值

GB/T211-2017

5

空气干燥基水分

实测值

GB/T212-2008

6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实测值

GB/T212-2008

7

分析基高位发热量

实测值

GB/T213-2008

8

焦渣特征

实测值

GB/T212-2008

 

6 判定原则

6.1商品煤判定要求

1、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表1要求时 ,判定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判定为合格。”

2、当检验项目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表1要求,则判定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6.2 散煤判定要求

1、当检验项目符合灰分(Ad)<16%,全硫<0.6%且发热量(Qnet,ar)>4000卡/克时,判定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判定为合格。”

2、当检验项目符合16%≤灰分(Ad)≤40%(褐煤:16%≤灰分(Ad)≤30%)或0.6%≤全硫(St,d)≤3%(褐煤:0.6%≤全硫(St,d)≤1.5%)时,判定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但所检项目(1、灰分2、全硫)属于《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中限制使用范畴。”

当检验项目发热量(Qnet,ar)≤4000卡/克时,判定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发热量)属于《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中限制使用范畴。”

3、当检验项目灰分(Ad)>40%(褐煤:灰分(Ad)>30%)或全硫(St,d)>3%(褐煤:全硫(St,d)>1.5%)时,判定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1、灰分2、全硫)不符合《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7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检单位,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需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收到检验报告的日期以检验机构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准。

2、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3、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抽检实施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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