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经营者:
近期,部分商家将网红“玫瑰盐”(喜马拉雅岩盐)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1—2015)的盐类产品冒充食用盐销售和使用,并借“富含矿物质”“养生保健”等名义虚假宣传,食品安全隐患突出。为整治“玫瑰盐”非食用盐冒充食用盐销售和使用违法行为,规范食盐及盐制品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食盐及盐制品范围规定
(一)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1—2015)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正规贸易进口的“玫瑰盐”(喜马拉雅玫瑰盐、巴基斯坦粉盐、天然粉红岩盐等产品)不符合食用盐国家标准,只能作为工业用盐来销售,不能作为食用盐、调味品销售以及在餐饮环节使用;以“浴盐”“热敷盐”等非食用用途销售的,须标注“禁止食用”警示标识并分区陈列。
二、严禁非食用盐冒充食用盐销售、使用
(一)严禁采购、购进、销售、使用工业盐、浴盐、热敷盐以及其他各类非食用盐冒充食用盐。
(二)严禁将非食用盐产品与食用盐、烧烤调料、调味品等食品混放、混柜陈列销售。
(三)严禁在食品加工、菜品烹制、食材烧烤腌制等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使用非食用盐;严禁向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非食用盐用于菜品调味加工;不得诱导、鼓励消费者直接食用该类盐制品。
三、严格规范宣传行为,杜绝虚假误导宣传
各经营者不得通过门店招牌、纸质宣传单、菜单、店员口头推介、网络商品详情页、短视频等线上线下各类渠道,宣称玫瑰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可供食用并发布 “富含矿物质”“养生保健” 等虚假、误导性宣传内容。
四、相关法律责任提醒
将工业用盐或者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者使用非食用盐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可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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