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市监处罚〔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沈阳华新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683314913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91号;

负责人:来永新;

登记机关: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日期:2019年03月07日;

营业期限:自2009年02月0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汽车及配件、汽车零部件、农业机械销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11月1日,收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娄底支队涟源大队《关于案件线索移交的函》(湘公交高娄(涟)移字〔2021〕002号)。

  经查,当事人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购入机动车新领航,车辆状态为二类底牌,规格型号:1043V9JEA-BF,当事人提供了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20年10月21日,No:20394096,价税合计:83967.41圆)。

  2020年10月18日当事人与沈阳鑫天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汽车销售合同书,合同书上标注“车型型号:领航6单排二类;单价:103000元;底盘状态、客户自行上装、增补仓栏手续、架号:LE165663”。沈阳鑫天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从当事人处取走二类底盘后,自行联系车厢厂(沈阳广源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安装仓栅。安装完毕后,将安装仓栅的整车开回当事人场地,当事人验车后,向福田厂家申请整车合格证。2020年11月2日,给沈阳鑫天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具车辆发票,发票标注:“发票号码:00153357,车辆类型:仓栅式运输车,厂牌型号:福田牌BJ5043CCY-BF,车架号码:LVBV3JBBXLE165663,价税合计:壹拾壹万贰仟圆整”。当事人将整车发票(发票号码:00153357)、合格证(二张,一张二类底盘合格证、一张整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一张)、环保清单(一张)交付沈阳鑫天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核实到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仓栅式运输车(型号:BJ5043CCY-BF)、二类底盘(型号:BJ1043V9JEA-BF)系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证。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2日出具《关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BJ5043CCY-BF仓栅式运输车及BJ1043V9JEA-BF载货汽车底盘认证情况协查的复函》,协查结论:“经过对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代领航卡车工厂以上两车型的相关认证资料进行确认,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未特别列明存在不在其工厂现场进行的制作过程和装配过程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仓栅式运输车(型号:BJ5043CCY-BF,车架号码为LVBV3JBBXLE165663)的仓栅系沈阳广源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安装,未在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代领航卡车工厂现场进行制作和装配。此仓栅式运输车(型号:BJ5043CCY-BF,车架号码为LVBV3JBBXLE165663)属未经认证列入目录产品。当事人的销售行为属擅自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产品,违法所得19032.5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娄底支队涟源大队《关于案件线索移交的函》(湘公交高娄(涟)移字〔2021〕002号),证明案件的来源、辽A1D778轻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为福田牌BJ5043CCY-BF,该车辆二类底盘系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货箱由沈阳广源车厢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整车由沈阳华新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并发放合格证的事实;

  2.当事人和沈阳广源车厢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沈阳广源车厢制造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3.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021年12月8日、2022年2月23日)、商品汽车销售合同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类底盘BJ1043V9JEA-BF载货汽车底盘合格证、BJ5043CCY-BF仓栅式运输车合格证、重型柴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车辆一致性证书,证明辽A1D778轻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为福田牌BJ5043CCY-BF,该车辆二类底盘系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货箱由沈阳广源车厢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整车由沈阳华新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并发放合格证的事实;

  4.认证证书协查函、关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BJ5043CCY-BF仓栅式运输车及BJ1043V9JEA-BF载货汽车底盘认证情况协查的复函,证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代领航卡车工厂以上两车型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未特别列明存在不在其工厂现场进行的制作过程和装配过程的情况。

  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6091101006235、2016091101006236),证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认证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仓栅式运输车(型号:BJ5043CCY-BF,车架号码为LVBV3JBBXLE165663)通过新车注册检验,并取得机动车号牌,故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证认可部分:“产品检验合格;危害程度较轻;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处5万-9.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现责令你公司停止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处5000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19032.59元;

  罚没款合计:陆万玖仟零叁拾贰元伍角玖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官方微信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49号
 版权所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5 辽ICP备19021314号 联系电话:024-240111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