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针对重点商品、重要行业、重大节日,突出城乡结合部和假冒伪劣多发的重点区域,围绕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等八个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辽宁嘉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泰分店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案
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违法广告线索,经查,辽宁嘉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泰分店于2020年10月与朝阳升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栏目发布合同书》,并提供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首乌补肾酒的广告审查表,委托该公司在沈阳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食医国粹:五轮生阳方》栏目中代理发布药品“首乌补肾酒”广告。
上述广告在发布过程中涉及疾病治疗功效、安全性断言和保证的内容。如:“患者血压低,犯困,胃病,胃胀胃疼,吐酸水,腰脱,椎管狭窄,用了以后,脑袋不迷糊了,眼皮水肿消失了,睡眠质量改善了,胃疼胃胀改善了”;“患者服用后后脑勺发木有所改善,舌头根软了,说话清晰了利索了”;“患者服用后带状疱疹后遗症消失”;“患者反馈:服用一个来月,手不僵硬了,敢碰凉水了腿有热乎气了”;“患者常年老胃病,胃胀胃痛,便秘,喝了两三天就开始排便了,喝了四五天吃完饭不胃胀了,胃也不疼了”;“患者长期失眠,喝了三四天躺下就睡着了”;“患者轻微腔隙性脑梗塞,走路不稳,头迷糊,服用后头清醒了,不迷糊了,走路能使上劲了”;等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结合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沈阳三丰经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行为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查,沈阳三丰经贸有限公司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聘用两名无充装作业资格人员,购进氟利昂制冷剂自行充装氟利昂气瓶5瓶,尚未售出。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气瓶充装活动及改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现场非法充装的5瓶氟利昂气瓶、现场发现的15瓶氟利昂制冷剂及当事人自制的一套氟利昂简易充装设备进行了查封。
当事人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擅自给气瓶充装氟利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没收气瓶R22-950千克5瓶;处罚款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