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沈 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4MA0XE3YU3G
住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20号陶瓷城内1厅西门
经营者:沈 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20号陶瓷城内1厅西门
根据调查,2020年7月份,沈阳飞翔装饰有限公司对东北大学南湖院区机电馆一至四层进行整体装修,所使用的卫生洁具产品都是由该公司的采购员从沈阳市大东区北盛腾辉洁具商行购买的。这批卫生洁具产品是2017年由沈阳市大东区北盛腾辉洁具商行的业务员从市场上回收购买其他工地撤下来的卫生洁具产品,主要采购为:1.蹲便:30个,按210元一个销售的;2.脚踏阀:30个,按15元一个销售的;3.台下盆:15个,按180元一个销售的;4.感应龙头:15个,按240元一个销售的;共计销售金额:17100元。上述洁具产品都标注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惠达、HUIDA”商标的字样。经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其标志与惠达工厂生产的产品为同一种商品属于相同商标,侵犯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惠达、HUI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故沈阳市大东区北盛腾辉洁具商行存在在销售卫生洁具过程中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注销,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均不存在,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个人经营,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所销售产品的使用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4.当事人所出售的产品的财务凭证,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表(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168条、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一种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因经营有了困难,于2020年9月24日营业执照已注销,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均不存在了,但是经营人沈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账号:0301010140960000012-98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