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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市监稽处字〔2020〕030号)
发布时间:2021-03-03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沈河区芃鸿新天地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3MA0Y8MD557;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允华;

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三段青年里6号;

经营范围:食品、保健食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初级农产品、卷烟、雪茄烟、酒类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日期:2018年10月24日。

2020年12月18日,我局接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移交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根据调查,当事人办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卷烟、雪茄烟,但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根据沈阳市烟草专卖局调查结果显示,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烟草制品160盒,总价值1217元,获利281.3元。

当事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存在销售事实,其行为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沈阳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物品核价表》、当事人提供的烟草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3.沈阳市烟草专卖局所做经营者询问笔录、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所做经营者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表》(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92条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1.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1.3元;

2.罚款:365元。

总计:646.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账号:0301010140960000012-98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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