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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市监稽处字〔2021〕05号)
发布时间:2021-08-09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沈阳尚医大药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U463M1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5甲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侠;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7年05月09日;

营业期限:自2017年05月0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医疗器械、药品、保健用品、食品、消毒消杀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初级农产品、日用百货、照相器材、文体用品、钟表眼镜、美容美发用品、家用电器、图书报刊销售;医疗器械维护;农产品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5月7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河北互创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河北广播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一案中,发现广告委托方(广告主)为沈阳尚医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根据调查,当事人与河北互创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投放合作协议,由河北互创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农民频率和旅游文化频率发布,宣传桂龙药膏产品,其中农民频率播出起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9日,总计播出83次,费用为8715元;旅游文化频率播出起止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31日,总计播出10天,费用为1050元。费用总计9765元。广告内容含有能治疗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便秘、眼病等疾病,并利用患者名义进行推荐等内容。

经批准核查,当事人发布的桂龙药膏产品药品广告内容没有相应的药品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内容含有以患者名义作推荐,宣称能治疗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便秘、眼病等疾病,但产品实际功能主治(产品说明书)为:祛风除湿,舒筋活络,温肾补血。用于风湿骨痛,慢性腰腿疼,肾阳不足及气血亏虚引起的贫血,失眠多梦,气短,心悸,多汗,厌食,腹胀,尿频。并不包括广告中所称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便秘、眼病等疾病,构成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以患者名义作推荐以及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徐洪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广告内容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3.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4.当事人与河北互创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投放协议,广播广告合同播出排期表2张,收付款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事实以及付款事项;

5.当事人提供的葛洪牌桂龙药膏说明书,证明广告涉及药品功能主治事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表》(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285条 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般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按下列情形处罚:一、广告费可计算的:1.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第287条 对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14类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广告费用可计算的:(一)一般情形:1.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

罚款:488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账号:0301010140960000012-98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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