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刘志英;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9年6月3日;
家庭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乌金沟村7组21。
2021年4月20日,我局接到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转办涉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相关信息的函〉的通知》,反映当事人以戍边战士陈祥榕的战地誓言“清澈的爱”作为商标提交注册申请,涉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调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019年12月12日以自己名义注册了沈阳市浑南区喜鹊酒店用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2MA104T1D21),主营酒店用品、酒店床垫。由于受到疫情影响,生意不好,为改变现状开拓市场,遂有做民用零售的想法,于是注册了“贝里奥”商标用于儿童类产品,还想做女孩系列,所以需要注册新的商标,原想注册“清清河水”,后经与其女儿商议后,决定用“清澈的爱 CLEAR LOVE”作为商标提交注册申请,提交时间为2021年2月20日,注册类别为20类,准备用于自己的新产品系列,2021年3月15日,国家商标局驳回了当事人的注册申请。根据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清澈的爱 CLEAR LOVE”并没实际投入使用,也没有通过注册或者使用此商标产生违法所得。
陈祥榕,男,福建宁德屏南县人,2001年12月出生,2020年6月在守边护边时壮烈牺牲,牺牲时不满19岁,是几人中最年轻的一位。2021年2月19日我国开始宣传戍边烈士陈祥榕事迹,2021年2月,中央军委给陈祥榕追记一等功。“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正是18岁的陈祥榕写下的战斗口号。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注册的时间恰好为我国开始宣传戍边烈士陈祥榕事迹的第二天,当事人虽然未承认是由于看到宣传戍边烈士陈祥榕事迹,才用“清澈的爱 CLEAR LOVE”作为商标提交注册申请,但从其提交注册时间看,其行为明显具有蹭热度、恶意抢注倾向,其行为损害了陈祥榕烈士的在先权利,构成了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所经营店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3.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4.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转办涉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相关信息的函〉的通知》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提交注册申请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责令对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予以警告。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账号:0301010140960000012-98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