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阳市和平区鑫鑫福发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2MA0UQ93U54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南二马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潘清展
根据辽宁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辽市监稽交字[2022]19号)内容,反映辽阳市白塔区贝乐食品经销店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涉案食品从沈阳市和平区鑫鑫福发食品商行进行采购,要求我局对违法线索依法核实处理。
2022年5月27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沈阳市和平区鑫鑫福发食品商行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食品商行销售柜台内发现外包装印有“撩妹糖”“耙耙浓缩糖”“死不要脸糖”等字样的“笑爆校园(果味水晶果冻)”,并拍照取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对上述涉嫌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有关规定的食品实施扣押(详见《财物清单》)。该食品商行现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销售票据、情况说明等材料。
6月6日,我局对沈阳市和平区鑫鑫福发食品商行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6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商行店长黄鸿彬进行有关情况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该食品商行于2022年1月1日从潮安县康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狗屎糖”“笑爆校园”等食品共计20件,每件10盒,每盒20个小包装,购进价格为每件75元,折合每盒7.5元,20件已全部销售,其中13件销售给了辽阳市白塔区贝乐食品经销店,7件销售给一内蒙顾客自提,销售价格均为每件80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600元,全部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辽宁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辽市监稽交字[2022]19号),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该商行经营资格。
3.购进票据、销售票据、情况说明、照片等材料,证明上述食品的购销数量、金额及流向。
4.生产企业潮州市潮安区诚乐食品厂资质证明文件、上述食品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来源。
5.《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当事人违法事件经过。
7.执法全程录像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该食品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基本要求:“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4标示内容:“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在3000元以下,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食品安全类裁量基准:“6.适用情形:......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裁量标准: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万-1.85万元罚款;......”的规定,因该食品商行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该食品商行予以从轻情节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2.没收“笑爆校园(果味水晶果冻)”共计20小盒;
3.罚款5000元;
罚没款总计6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