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阳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诚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103788722614N
住所(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琪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26号
2022年3月22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巡查时发现沈阳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诚店在疫情防控期间药房销售的疫情防护用品零售环节进销差率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现场发现,你公司在销售浩宁牌医用外科口罩(编号:11479)的价签标注为10元每盒,进价4.5元每盒,超4.15元每盒;辽宁盛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单片独立装)(编号:10851)的价签标注为6元每盒,进价2.8元每盒,超2.36元每盒;铁岭康泰消毒剂有限公司生产的84消毒液(规格:500g)(编号:00112)的价签标注为3.5元每瓶,进价1.5元每瓶,超1.55元每瓶;铁岭康泰消毒剂有限公司生产的乙醇消毒液75%(规格:500ml)(编号:12049)的价签标注为6元每瓶,进价3.6元每瓶,超1.32元每瓶疫情防护用品过程中,超过省政府价格干预措施规定的加价率标准销售疫情防护用品。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该药店经营范围。
2.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该药店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3.询问笔录,证明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销售的疫情防护用品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
4.现场笔录,证明检查组实地检查的现场情况。
5.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违法事实。
6.药品配送单及销售记录,证明你公司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
7.沈阳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诚店店内照片(六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8.沈阳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诚店销售情况(一张),证明你公司销售的疫情防护用品价格。
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3月22日在销售疫情防护用品过程中,没有执行省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10号)文件,第一条:调整口罩、消毒杀菌等部分疫情防护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进销差率:第一款“将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调整为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的30%”的规定。存在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该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二)项所列之的行为。2022年4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沈市监责退〔2022〕2号),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沈市监罚告〔2022〕3号),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当前正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高发时期,各类市场违法案件频发,为达到教育惩戒、警示他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目的,对你公司进行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你公司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二)项所列之的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84.48元;
(二)并处五倍罚款2422.4元;
上述合计:2906.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到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和财务处(625室)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十五日内,将罚没款2906.88元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