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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市监处罚〔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5-27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沈阳沈迎宾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XY30W2L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9

法定代表人:任庆武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执法人员2022113开始对你公司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公司2018年4月1日20217月15日期间,在转供电收费过程中,违反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紧急通知》(辽价发〔2018〕59号)第二条“…分四个节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4月1日降低2.02分/千瓦时、5月1日降低1.85分/千瓦时、7月1日降低0.26分/千瓦时、9月1日降低4.26分/千瓦时”、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19〕309号)“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0.0220元/千瓦时”、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9年第二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19〕352号)“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0.0501元/千瓦时”的有关规定,未在规定时间段降低转供电用户的电价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收取电费,合计获违法所得204,883.53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本次检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检查资料,承认价格违法事实,且违法所得已全部履行退还手续,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沈阳沈迎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沈阳沈迎宾馆有限公司《部门用电收费统计表》、《收款收据》、沈阳市供电公司《电费通知单》、《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退款统计表等,证明当事人退款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5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沈市监稽处告字〔20225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8、从轻阶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的处理原则,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0.2倍罚款,即罚款40,976.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和财务处(625室)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40,976.71元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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