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阳泰盈环达通苏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122662545237B
住所(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111-4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溪思淼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以色列护照(见案卷)
联系电话:024-22782611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109-9门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接到《关于对沈阳泰盈环达通苏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的举报》(收文编号:收文20215854号),反映你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金登记过程中未通知相关债权人行为。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21年4月2日通过股东会议做出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事项的决议;2021年4月3日你公司在《沈阳日报》就减少资本金事项进行了公告;2021年6月2日到沈阳市行政审批大厅登记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金事项并准予变更登记。我局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未在规定时间内未采取电话、信函等有效手段通知相关债权人,只是在报纸上进行了减资公告,未尽到告知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副本,证明你公司经营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明你公司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3.询问笔录,证明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金登记过程中未通知相关债权人的违法行为事实。
4.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违法事实。
6.公司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在公告的时候说明自己公司无任何债务。
7.《沈阳日报》声明公告专栏,证明公司上报公告。
8.资产负债表,证明你公司确实有负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辽市监联〔2021〕9号)中《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你公司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金登记事项时并未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直接通知债权人,仅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未尽到告知义务,你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做出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事项的决议,2021年6月2日,你公司通过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无任何债务”的情况说明和在报纸上进行减资公告,取得了减少注册资本金登记事项的审批。直到2021年12月3日举报人举报该事件止仍未通知到相关债权人,逾期已经超过90日,对相关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该违法行为依法处罚,适用“从重”情形予以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未采取有效手段通知债权人,对相关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沈市监罚告〔2022〕9号),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你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金数额比较大,对相关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你公司适用于从重处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到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和财务处(625室)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十五日内,将罚没款9万元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