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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市监处罚〔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2-09-3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姓名:任洪波;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66年6月1日;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7-7号33-1;

2021年12月20日至28日,生态环境部对沈阳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的11家发电行业重点企业开展碳排放报告专项监督帮扶。在监督帮扶过程中,生态环境部发现我市沈阳华顺能源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简称:沈阳华顺)在对重点企业碳排放参数数据检测过程中存在涉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问题。我局接到此涉嫌违法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沈阳华顺于2021年7月8日接到玖龙纸业(沈阳)有限公司送来的煤样后,将检测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沈阳煤联科顺煤炭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简称:沈阳煤联),沈阳煤联于2021年07月15日出具了12份煤样检测报告。沈阳华顺工作人员孙风麒根据沈阳煤联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按照玖龙纸业(沈阳)有限公司要求为其公司出具12份检测报告,将12份报告的收样日期、检测日期、报出日期调整为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每个月,并在主检人员周志广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电子签名,为玖龙纸业(沈阳)有限公司出具日期虚假的检测报告12份。当事人任洪波作为主管人员及报告批准人员,在批准检测报告时未发现上述问题,准许上述报告报出。沈阳华顺收到相关检测费用6500元,违法所得为6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涉嫌问题线索移送函及相关附件、现场笔录、样品接收表打印件、分包检测项目登记表打印件、样品处置记录表打印件、报告发放登记表打印件、沈阳华顺检测报告复印件、沈阳煤联检测报告复印件、合作协议复印件、检测分包方申请表复印件、沈阳煤联营业执照副本打印件、沈阳煤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打印件、不符合报告表复印件、纠正措施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召回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沈阳华顺违法事实的存在;

3.沈阳华顺提供的检测费用情况说明、样品检测委托合同书打印件、发票打印件、转账记录打印件、收款回单打印件,证明沈阳华顺违法所得;

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所做沈阳华顺询问笔录、周志广询问笔录、任洪波询问笔录、孙风麒询问笔录、周志广身份证复印件、任洪波身份证复印件、孙风麒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沈阳华顺违法事实的存在。

2022年9月26日沈阳华顺提出减免处罚申请。沈阳华顺陈述其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业务收缩、人员流失、经营亏损,其为首次出现违法行为,并在发现问题后积极改正,要求我局予以充分考虑。经研究决定,结合案件情况、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沈阳华顺为首次违法的情况,对沈阳华顺积极改正及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意见予以采信。

沈阳华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条》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之规定

沈阳华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沈阳华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产品质量法部分第7条:“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不涉及安全检测项目,并能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未造成损失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6.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2.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沈阳华顺在我局立案调查前已发出《检测报告召回函》有召回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沈阳华顺系首次违法。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现责令你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

1.减轻处罚,罚款8000元。

沈阳华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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