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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辽沈知法裁字〔2022〕8号
发布时间:2022-11-2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请求人:张巧

住所:安徽省桐城市同康路谦和名都

被请求人:沈阳每木九金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宇鑫

住所:沈阳市胡台新城振兴二街11-2号

案由:“一种拆装方便的宠物笼子”(专利号:ZL202120486639.0)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一种拆装方便的宠物笼子”(专利号:ZL202120486639.0)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2年9月16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该专利侵权纠纷展开调查,向被请求人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均未对对方交换的证据提出异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

请求人于2021年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2120486639.0,专利名称为“一种拆装方便的宠物笼子”。2022年3月被授予专利权,该专利至今有效。被请求人自2021年8月起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辩称:

被请求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该类产品属于宠物用品市场通用产品,该产品系被请求人根据现有技术制图加工生产的。

经审理查明:

1.涉案专利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拆装方便的宠物笼子,专利号ZL202120486639.0,专利权真实有效。专利权人张巧,专利申请日2021年2月27日,专利授权公告日2022年3月18日,证书号16047664。

2.请求人为张巧,为涉案专利权人,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同康路谦和名都。请求人提供了请求书、身份证复印件、专利证书、涉嫌侵权产品图片等证据材料。

3.被请求人为沈阳每木九金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0YKYF13G,法定代表人贾宇鑫,登记机关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日期2019年4月18日,营业期限至长期,住所沈阳市胡台新城振兴二街11-2号。被请求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答辩书、商品买卖合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答辩材料。

本局认为:

1.请求人是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有权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

2.被请求人登记机关和经营地位于沈阳,属于我局受案和管辖范围。

3.被请求人存在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行为。

4.被请求人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行为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系参照宠物用品市场通用产品实施,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属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参照请求人请求事项,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被控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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