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1:沈阳凯佳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YAUNE56;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山茶北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2:沈阳顶呱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088975952A;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塔柏路;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当事人3:沈阳阿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跃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Y8FNB99;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翠柏二路;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4:沈阳欧奈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艳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Y8FMU81;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冬青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5:沈阳佳么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春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YAUGE0L;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秋菊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6:沈阳兴合工矿机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000002663;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当事人7:沈阳高英辉尔五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000024563;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当事人8:沈阳利斯特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00400004658;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当事人9:沈阳提艾思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YAEDW5K;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文竹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10:沈阳天利达铁运设备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000013235;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当事人11:沈阳军谊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000036647;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冬青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当事人12:沈阳军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宝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Y9HTM8B;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塔柏路;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13:沈阳市苑馨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YC0H52H;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冬青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14:沈阳江玉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Y0YHK2U;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塔柏路;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15:辽宁馨麒土特产品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000004950529;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柳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当事人16:沈阳粉粉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000019574;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文竹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当事人17:沈阳慧诚泽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旭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000027252;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文竹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当事人18:沈阳加尧加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YAWKW97;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19:沈阳吉春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UNMCN4A;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20:沈阳轩牧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Y8UAA9T;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21:沈阳捷丰达运五金建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000023941;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龙柏路;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当事人22:沈阳舒卡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YACRB7X;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23:沈阳新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34083903XC;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冬青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24:沈阳市沈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赫广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000011924;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当事人25:沈阳朵尚萃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Y7P3A50;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翠柏二路;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2年9月,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年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沈阳凯佳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至今连续两年以上未公示年度报告,而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其行为涉嫌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沈阳凯佳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于案发之日六个月前已经离开登记住所,并且至案发时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企业处于自行停业状态,并且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去向不明,也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们调取的当事人沈阳凯佳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情况;
2.我们在当事人沈阳凯佳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登记住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离开登记住所;
3.我们调取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当事人沈阳凯佳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年报状态的截屏信息,证明当事人未进行2020和2021年度年报公示;
4.沈阳市税务局证明,证明当事人沈阳凯佳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申报纳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局认为,当事人沈阳凯佳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在案发前六个月已经离开登记注册地址,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其去向也无人知晓,这种状态表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登记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结合当事人于案发前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说明登记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当事人已经处于事实上的自行停业状态,并且其停业持续时间已达六个月以上。这种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范畴,构成了连续超过六个月自行停业的行为。
2022年1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沈阳凯佳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公告送达了沈苏市监罚告〔2022〕1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沈阳凯佳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沈阳凯佳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