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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苏市监处罚〔2022〕1301号
发布时间:2022-12-12 来源: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分别为沈阳剁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恒奥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延存梁量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沈阳雪松路分公司、沈阳东莱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分别为91210111MA0XX7U821、91210111MA0Y2Q667K、91210111MA0YBYLUXX、210100500014780、91210111MA0Y7JWG2N。

住所(住址):分别为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68-1号(4-7-3)、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68-3号(4-7-2)、沈阳市苏家屯区百合一街17号(1-2-3)、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7巷2号、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85号2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别为刘春磊、王超、刘延存、李彰熙、孟宪舟。

2022年9月23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沈阳剁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5户在我局登记注册的有公司(分公司)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2022年9月2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明,沈阳剁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5户当事人分别成立于2018年7月6日、2018年9月19日、2018年12月12日、2011年4月28日、2018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当事人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当事人住所处现在均已无企业经营、查询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年报信息显示上述当事人2019、2020、2021年度均未进行年报,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述当事人均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查询了上述当事人的纳税情况,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证明上述当事人现在已为非正常纳税经营户,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注册时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综上证明上述当事人存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打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目前状态均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的事实;

2.现场笔录5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3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住所处现已无正常经营活动的事实;

3.税务机关出具的沈阳市“空壳”企业统计表1份,证

明当事人为非正常纳税经营户的事实;

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年报信息查询结果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各5份,证明当事人2019、2020、2021年度未正常进行年报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5.与当事人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5份,证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下达了沈苏市监听告字〔2022〕13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进行了公告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经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

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们(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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