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分别为沈阳鹏速达快递有限公司、沈阳市柳建琦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谢齐夫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分别为91210111MA0P4R2B8R、91210111MA0YCC9Q6T、91210111MA0YC0NP4N。
住所(住址):分别为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76号东2门、沈阳市苏家屯区百合街2号(2-1-2)、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58-1号(1-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别为赵万鹏、张迎秋、谢齐夫。
2022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沈阳鹏速达快递有限公司等3户公司均已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住所处经营,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9月2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经查明,沈阳鹏速达快递有限公司等3户当事人分别成立于2016年6月1日、2018年12月18日、2018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当事人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当事人住所处现在均已无企业经营,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注册时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查询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年报信息显示上述当事人2019、2020、2021年度均未进行年报,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述当事人均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综上证明上述当事人存在应当变更住所登记而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违法事实,符合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清理“空壳”企业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上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目前
状态均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且未办理过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2.现场笔录3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住所处现已无正常经营活动的事实;
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年报信息查询结果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各3份、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清理“空壳”企业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2019、2020、2021年度未正常进行年报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事实;
4.与当事人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3份,证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下达了沈苏市监听告字〔2022〕13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进行了公告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的规定,已经构成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但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清理“空壳”企业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企业成立3年以上一直未年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可以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们(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