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沈阳喜城援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000019646;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北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喜波。
2、当事人:沈阳市猎鹰任逍遥网吧;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600131785;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街道办事处前谟村;法定代表人:刘长顺。
3、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宝昌机械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00010574;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前谟村;法定代表人:曹永宝。
4、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融寿康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600081252;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前谟村;法定代表人:郑延东。
5、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盛宇翔物资经销处;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00014083;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大淑堡村;法定代表人:刘洪宇。
6、当事人:沈阳市若秋饲料经销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00010863;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西苏堡村;法定代表人:肖肖。
7、当事人:辽宁好运牧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000004968117;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淑镇新兴村;法定代表人:黄正学。
8、当事人:沈阳厚德载物物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000016016;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大淑村;法定代表人:蔡侠。
9、当事人:沈阳市英成电气装置加工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00011462;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西苏堡村;法定代表人:朴今子。
10、当事人:沈阳市佰金达包装制品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00009354;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大淑村;法定代表人:徐洪国。
11、当事人:沈阳嘉丽亚犬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0001409;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前谟村;法定代表人:付亚娟。
12、当事人:沈阳亚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00400015327;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瑰香街83-4甲号;法定代表人:尹柱成。
13、当事人:沈阳市启文煤炭经销处;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00024193;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新兴屯村;法定代表人:石启文。
14、当事人:沈阳市大日光能电子设备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600003101;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北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印。
15、当事人:辽宁万吉苗圃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000004957182;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北营子村;法定代表人:李万吉。
16、当事人:沈阳成元商贸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00400047998;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新兴屯村20号楼2门市;法定代表人:李银宰。
17、当事人:沈阳市爱建园五金建材经销处;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00014681;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大淑村;法定代表人:贺冬菊。
18、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盛成电气装置加工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00014139;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西苏堡村;法定代表人:苏春玉。
19、当事人:沈阳龙森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000019902;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新兴屯村;法定代表人:罗承龙。
20、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家康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600074390;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街道办事处胡家甸村;法定代表人:单素香。
2022年9月23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沈阳喜城援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有限公司等20户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涉嫌未办理住所法定变更事项变更登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2年9月2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9日开始,对沈阳喜城援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当事人未在住所所在地的街道经营,相关人员去向不明,也无法联系。经查询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的年报信息,上述当事人均未进行2019、2020、2021年度年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显示,上述当事人均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至被查获时止,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打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年报信息查询结果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
2022年11月4日,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沈苏市监罚告〔2022〕14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已经构成未办理住所法定变更事项变更登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清理“空壳”企业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企业成立3年以上一直未年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可以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