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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苏市监处罚〔2022〕1602号
发布时间:2022-12-12 来源: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1:沈阳市苏家屯区于贵斌建材经销处,投资人:于贵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UWK169T;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街道办事处南红菱堡村;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当事人2:沈阳市刘海超金属制品经销处,投资人:刘海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UWK302A;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街道南红菱堡村;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当事人3:沈阳市苏家屯区时昌建筑材料经销处,投资人:尹凤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UWK273Y;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街道办事处北红菱堡村 ;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当事人4:沈阳市苏家屯区森资悦暖通设备经销处,投资人:关保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UWK2E0W;住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街道张良村;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2022年9月,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年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于贵斌建材经销处等4家企业至今连续三年以上未公示年度报告,而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其行为涉嫌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于贵斌建材经销处等4家企业于案发之日六个月前已经离开登记住所,并且至案发时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企业处于自行停业状态,并且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去向不明,也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们调取的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于贵斌建材经销处等4家企业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情况;

2.我们在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于贵斌建材经销处等4家企业登记住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离开登记住所;

3.我们调取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于贵斌建材经销处等4家企业年报状态的截屏信息,证明当事人未进行2019、2020和2021年度年报公示;

4.沈阳市税务局证明,证明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于贵斌建材经销处等4家企业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申报纳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局认为,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于贵斌建材经销处等4家企业在案发前六个月已经离开登记注册地址,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其去向也无人知晓,这种状态表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登记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结合当事人于案发前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说明登记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当事人已经处于事实上的自行停业状态,并且其停业持续时间已达六个月以上。这种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范畴,构成了连续超过六个月自行停业的行为。

2022年1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于贵斌建材经销处等4家企业公告送达了沈苏市监罚告〔2022〕16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于贵斌建材经销处等4家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于贵斌建材经销处等4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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