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阳俊超建筑材料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111MA0UWMTM34
住所(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大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俊超
联系电话:无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大英村
2022年9月29日,我们对辖区至今已连续四个年度未按规定公示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当事人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案发之日六个月前已经离开登记住所,并且至案发时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企业处于自行停业状态,并且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去向不明,也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情况查询卡、登记住所现场照片、场检查笔录、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当事人年报查询截屏打印件、苏家屯区税务局证明复印件、
2022年12月2日,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沈苏市监罚告〔2022〕18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前六个月已经离开登记注册地址,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其去向也无人知晓,这种状态表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自行停业,或者登记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结合当事人于案发前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说明登记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排除,当事人已经处于事实上的自行停业状态,并且其停业持续时间已达六个月以上。这种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范畴,构成了连续超过六个月自行停业的行为。
自行停业不再参与市场行为,并且时间较长,这种无意义市场主体如若长期存在并大量聚集,其统计数据对国家的宏观经济判断和决策可能会产生直接的干扰和间接的负面影响,这样的市场主体应依法退出。为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