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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苏市监处罚〔2022〕1204号
发布时间:2023-01-13 来源: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1:沈阳市久达物资经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芹;营业执照:210111000009433;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冬青街60号;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当事人2:沈阳市苏家屯区松园汽车装置部;法定代表人:徐素芝;营业执照:210111000009669;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5号;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当事人3:沈阳市苏家屯区军招大酒店;负责人:王素珍;营业执照:210111100007176;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48号;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2022年11月,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年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沈阳市久达物资经销公司等3家企业至今连续三年以上未公示年度报告,而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其行为涉嫌应当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沈阳市久达物资经销公司等3家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均已离开原登记的住所,当事人应当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其相关人员去向不明,也无法联系,并且3年以上一直未年报、未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们调取的当事人沈阳市久达物资经销公司等3家企业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情况;

2.我们在当事人沈阳市久达物资经销公司等3家企业登记住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离开登记住所;

3.我们调取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当事人沈阳市久达物资经销公司等3家企业年报状态的截屏信息,证明当事人未进行2019、2020和2021年度年报公示;

2022年1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沈阳市久达物资经销公司等3家企业公告送达了沈苏市监罚告〔2022〕12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沈阳市久达物资经销公司等3家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沈阳市久达物资经销公司等3家企业已经离开登记注册地址,应当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其去向也无人知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应当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离开登记注册地址,应当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并且连续3年以上一直未年报,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沈阳市久达物资经销公司等3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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