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1: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职工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潘东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200528;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镇生活区中心街46号;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当事人2:沈阳矿务局红菱物资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天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100133;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镇红菱煤矿院内;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当事人3:沈阳市红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德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102584;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镇中心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当事人4:沈阳市苏家屯区盛丰农资经销部永胜村分部,法定代表人:李成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00018724;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乡永胜村;企业类型: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
当事人5:沈阳市南方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锡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100896;住所:苏家屯区红菱镇烟台村;企业类型:股份合作制。
当事人6: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堡镇客货停车场,法定代表人:魏忠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100874;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堡镇中心街中段红柳路东;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
当事人7: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乡多种经营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师清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000013938;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乡大韩台村;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
当事人8: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俱乐部百货商店,法定代表人:潘东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1200578;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镇生活区中心街46号;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2022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年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职工俱乐部等8家企业至今连续三年以上未公示年度报告,而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其行为涉嫌应当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职工俱乐部等8家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均已离开原登记的住所,当事人应当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其相关人员去向不明,也无法联系,并且3年以上一直未年报、未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们调取的当事人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职工俱乐部等8家企业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情况;
2.我们在当事人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职工俱乐部等8家企业登记住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离开登记住所;
3.我们调取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当事人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职工俱乐部等8家企业年报状态的截屏信息,证明当事人未进行2019、2020和2021年度年报公示;
2022年1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职工俱乐部等8家企业公告送达了沈苏市监罚告〔2022〕16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职工俱乐部等8家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职工俱乐部等8家企业已经离开登记注册地址,应当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并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其去向也无人知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应当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离开登记注册地址,应当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并且连续3年以上一直未年报,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吊销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职工俱乐部等8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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