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市苏家屯区前长红砖厂,住所:苏家屯区沙河铺镇前长村;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曹春武;经营范围:炉渣空心砌块砖制造;成立日期:1989-1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210111000010116。
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至今已连续三个年度未按规定公示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当事人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住所处经营,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目前企业处于自行停业状态,并且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去向不明,也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市场主体登记情况查询卡1份,证明当事人目前状态均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且未办理过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住所处现已无正常经营活动的事实;
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年报信息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19、2020、2021年度未正常进行年报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事实;
4.苏家屯区税务局证明复印件。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下达了沈苏市监听告字〔2022〕17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进行了公告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的规定,已经构成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但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清理“空壳”企业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企业成立3年以上一直未年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可以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