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阳市百隆物资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编号):2101122200152
住所(住址):浑南区青年大街一段坝南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黎立
2022年10月9日,我局根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工作,按照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22年“空壳”企业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对省局建立的“空壳”初始名录全面排查发现有“空壳”企业沈阳市百隆物资经销处。
2022年10月9日,我局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浑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税务局发出《关于协助调查浑南区未年报企业纳税状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2年10月20日出具《关于协助调查浑南区未年报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一份,显示上述企业在高新区局内无登记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沈阳浑南区税务局2022年10月10日出具的《关于对<关于协助调查浑南区未年报企业纳税状况的函>的复函》一份,显示未查询到上述企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税务局2022年10月21日出具《关于对<关于协助调查浑南区未年报企业纳税状况函>的复函》一份,显示上述企业在自贸区税务局没有税务登记。上述情况均表明上述企业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未办理税务登记。
2022年10月9日,我局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对当事人沈阳市百隆物资经销处进行核查,发现上述企业已连续3年以上没有年报信息。
2023年2月20日、2023年3月7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对沈阳市百隆物资经销处登记的住所两次进行核查,两次发函都已退回。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沈阳市百隆物资经销处多次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被列入异常名录。
2022年12月2日,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沈阳市百隆物资经销处以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为由进行立案调查。
我局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已连续3年以上没有年报信息,通过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的核查以及2023年2月20日、2023年3月7日两次向当事人登记住所邮寄核查信函,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前六个月已经离开登记住所;结合当事人于案发时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当事人已经处于事实上的自行停业状态,并且其停业持续时间已达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印发<沈阳市2022年“空壳”企业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空壳”企业初始名录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上述企业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机读企业年报信息各1份,证明上述企业登记情况和年报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2年10月20日出具《关于协助调查浑南区未年报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浑南区税务局2022年10月10日出具的《关于对<关于协助调查浑南区未年报企业纳税状况的函>的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税务局2022年10月21日出具《关于对<关于协助调查浑南区未年报企业纳税状况函>的复函》一份,证明上述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邮局退回2023年2月20日、2023年3月7日两次邮寄企业住所核查函共计2份,证明当事人沈阳市百隆物资经销处已经不在该登记住所经营;
本局于2023年3月8日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刊登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沈浑南市监罚送告〔2022〕07-07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理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已经处于事实上的自行停业状态,并且其停业持续时间已达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当事人构成成立后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自行停业不再参与市场行为,并且时间较长,这种无意义市场主体如若长期存在并大量聚集,其统计数据对国家的宏观经济判断和决策可能会产生直接的干扰和间接的负面影响,这样的市场主体应依法退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沈阳市百隆物资经销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