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欧希蒂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0P48PH1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82号1305
法定代表人:王凤琴
登记机关: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日期:2020年08月13日;
营业期限: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35年12月21日;
经营范围: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欧希蒂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存在自愿性认证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月12日将你公司有关违法违规线索移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鲁市监案转认字〔2023〕004号)。2023年2月6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案件交办通知书(辽市监稽交〔2023〕1号),将此案交由我局管辖。本局2023年2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王建钧进行了询问,你公司向本局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减少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4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对原农家庭进行有机产品认证过程中,由于认证时樱桃已收获完毕,现场抽取樱桃枝叶验证产品符合性,未对产品(樱桃)进行抽样。在证书有效期内也未完成采集样品抽样检测并得到检测结果。当事人存在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时存在减少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交办通知书(辽市监稽交〔2023〕1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鲁市监案转认字〔2023〕004号),证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嫌存在自愿性认证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
2.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和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2023年2月15日、2023年3月6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公告〔2019〕21号)、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9),证明你公司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时存在减少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事实;
4.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认证档案复印件(包括:有机产品认证决定审批表、以及产品认证申请书、认证检查通知单、有机认证现场检查计划检查报告、样品采集记录表、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你公司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事实;
5.证书暂停告诫书复印件、暂停认证证书通知单复印件、撤销认证证书通知单复印件、特殊事项审批表复印件、产品认证合同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截屏,证明你公司对远聲涛院、广颂果蔬二家企业的认证证书进行暂停告诫、暂停、撤销,而对原农家庭的证书未采取任何处理,直至证书到期自动失效的事实。
2023年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沈市监罚告〔202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由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已构成在认证活动中减少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存在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罚没款合计:伍万捌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