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名称(当事人):辽宁卫视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051774655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9号2718、2719室;
法定代表人:左震;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08月28日;
营业期限:2012年08月28日至2032年08月28日;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影视剧制作、电视广播节目制作、音视频制作及发行;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组织策划;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策划;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策划;文艺演出;票务代理;经营演出,演出经纪与代理;演出经纪人;影视基地开发、经营;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商务代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集成,数字新媒体、网上商城;出版物发行,出版物零售;礼仪庆典服务;教育信息咨询;翻译服务;舞台造型设计;出境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家用电器维修;经济信息咨询;婚姻中介服务;汽车、家用电器、五金工具、机械电子设备、装饰材料、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茶叶、农业机械设备、文化用品、教学设备、舞台设备、道具、音响设备租赁;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珠宝首饰、钟表、陶瓷制品、医疗器械、集邮票品、服装、食品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及利用互联网销售上述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辅设备技术服务;初级农产品销售、收购;摄影器材销售、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2月1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广告司(广函字〔2023〕8号)督办违法广告线索,指出当事人发布“堖麦通、杜氏化棠贴、唐宝宁、三零定川、百年唐大夫、华栓十八贴、弎澪化栓方名医大讲堂、独门十全方、精方刻栓健康热点话题、定唐伊号、三分治血糖七分养胰岛糖人健康课堂”等11个广告涉嫌构成介绍健康、养生知识栏目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授权委托张鑫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承认曾经发布上述11个广告,并向我局提供了11个广告的截图。
根据执法人员与我局广告处对上述11个广告内容的截图联合研判,当事人播出的“三分治血糖七分养胰岛糖人健康课堂”又名“糖人心事”栏目中,存在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其余10个广告不是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形式栏目,属于直接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不涉及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但广告内容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目前已另案处理。
当事人与沈阳凤舞九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辽宁卫视专题栏目发布合同,2022年11月沈阳凤舞九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辽宁卫视电视台播出“糖人心事”栏目,栏目时长为20分钟,总共播出4次,主要介绍“三分治血糖、七分养胰岛”治疗方案的健康知识,还在栏目的右下角发布了订购热线(0431-85839067),并且栏目中还穿插了99元体验活动广告。
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该栏目的播出时段为辽宁卫视频道的专题广告时段,所以本质上应该是广告。广告主是长春市天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当有消费者拨打订购热线后,会有人向消费者推荐购买“苦客安牌穴位磁疗贴”,该产品是一种医疗器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左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张鑫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与沈阳凤舞九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专题栏目发布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受托人张鑫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4.当事人提供的山西健康动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相关资质,“苦客安牌穴位磁疗贴”外包装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苦客安牌穴位磁疗贴”产品为医疗器械;
5.当事人提供的“糖人心事”栏目截图,证明该栏目中存在广告推介行为。
当事人在播出的“糖人心事”栏目中介绍了“三分治血糖、七分养胰岛”糖尿病治疗方案的健康知识,还在栏目的右下角发布了订购热线(0431-85839067),并且栏目中还穿插了99元体验活动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已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当事人为省级卫视频道,其电视节目公信力较强,应该对所播出的节目内容严格审查,由于审查不严格,造成违法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广告发布时段为上午,该时段收视率较低,截至案发,没有收到针对该广告的任何投诉举报,且该广告播出次数较少,仅播出4次,所以无证据表明该广告造成社会影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能够主动整改。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适用情形:“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属于从轻情形。经查,当事人一年内没有由于同类违法行为被告诫、处罚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