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辽宁奥德能源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734641800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民市大喇嘛乡车屯村
法定代表人:朱新华
登记机关: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2002年01月17日
登记日期:2023年01月20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危险货物运输(2类1、2项、3类1、2、3、4、5、6项、8类1、2、3、4、5、6项)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举报,2023年4月6日执法人员对辽宁中奥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辽宁中奥燃气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6日、1月24日、3月1日对辽宁奥德能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进行定期检验的辽AA573挂(挂车式长管拖车,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我局2023年4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朱新华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06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辽交运管许可沈字210110000012号)。执法人员调取并查阅了当事人挂车号分别为辽AA273挂、辽AA336挂、辽AA488挂、辽AA495挂、辽AA503挂、辽AA505挂、辽AA506挂、辽AA507挂、辽AA509挂、辽510挂、辽AA515挂、辽AA516挂、辽AA549挂、辽AA573挂、辽AA593挂的挂车相关手续。发现挂车号分别为辽AA549挂、辽AA573挂、辽AA593挂的挂车最后一次定期检验报告的审批日期分别是2017年6月16日、2015年8月11日、2015年8月28日,下次检验日期分别为:2022年6月、2020年7月、2020年8月,定期检验到期后均未进行定期检验。
辽AA573挂是挂车式长管拖车(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该挂车的最后一次定期检验有效期到2020年7月,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月16日、1月24日、3月1日在辽宁中奥燃气有限公司进行了充装,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报告封皮和第一页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挂车号辽AA573挂),证明辽AA573挂是挂车式长管拖车(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且不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事实;
3.《辽宁中奥CNG母站充装检查记录表》复印件、《加气站压缩量记录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2023年4月11日、2023年5月5日),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事实。
2023年6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沈市监罚告〔202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由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给予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通过查询信用中国(辽宁沈阳)、与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未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此次为初次违法。
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现决定处罚如下:
处7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