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阳市明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UIDER5T
住所(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120(11)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辉
2022年10月12日,根据工作安排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红粉路39号“今日阳光C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沈阳市明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14台电梯未经检验,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沈西市监)特令(2022)凌-0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向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2022年10月12日,经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今日阳光C区”小区电梯使用方是沈阳市明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14部电梯(铁西区红粉路39号12部电梯、铁西区红粉路39-1号2部电梯)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运行。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联合凌空街道永善社区工作人员到“今日阳光C区”现场取证调查,并通过永善社区调取“今日阳光C区”引进物业服务的业主大会决议;“今日阳光C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同时在特种设备安全动态智能监管平台系统查询当事人“沈阳市明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没有特种设备检验登记记录。当事人从2017年6月1日至今负责“今日阳光C区”物业服务,2020年5月18日与沈阳市铁西区“今日阳光C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0日。截至2023年3月23日,今日阳光C区14台电梯处于使用状态,未经定期检测、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负责人周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记录(2022-10-12)1份及现场取证照片2张、(沈西市监)特令(2022)凌-001号《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022-10-12)1份,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2023-3-23)1份及现场取证照片18张,证明我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5.关于今日阳光C区引进物业服务的业主大会决议;“今日阳光C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证明“今日阳光C区”14部电梯使用方为“沈阳市明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特种设备安全动态智能监管平台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事实;
2023年8月28日我局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送达沈西市监凌罚告〔2022〕1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罚。
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特种设备基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条符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初次违法的情形”,裁量标准从轻处罚,给予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11.1万元罚款。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应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由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