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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市监处罚〔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4-1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辽宁恒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U0TB11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16-14号

法定代表人:孙菲

登记机关: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2017年04月07日

核准日期:2022年12月12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在营口市开展企业监督帮扶检查时发现,辽宁恒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HD-BG2023010102-03检测报告涉嫌造假,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将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线索移交我局,请我局调查处理。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技术专家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2024年1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孙菲向本局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孙菲进行了询问。

通过询问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1日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签订委托(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比对监测服务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第四方检查服务)合同。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月7日-9日、30日、2月7日-10日、2月13日-15日、3月11日-13日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固定污染源废气连续检测系统进行的比对测试。2023年3月17日出具报告编号为HD-BG2023010102-03《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线比对测试报告》。

当事人比对测试涵盖烟气含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低浓度颗粒物)、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湿度。烟气含氧量、颗粒物(低浓度颗粒物)、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湿度这五项检测项目所使用的检测仪器都有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ZR-3260HDJC-SB01-078/079)。颗粒物(低浓度颗粒物)、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湿度这四项检测项目都是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进行的,烟气湿度项目采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中5.2.3干湿球法。

该报告(报告编号:HD-BG2023010102-03)中的表5-14记录“烟气温度为126.3℃、123.7℃、123.0℃、129.9℃、126.9℃,平均值126.0℃,烟气湿度平均值为10.19%”;表5-16记录“烟气温度为120.3℃、123.4℃、120.6℃、125.7℃、125.2℃,平均值123.0℃,烟气湿度平均值为7.9%”;表5-18记录“烟气温度为140.0℃、139.9℃、139.5℃、140.2℃、138.9℃,平均值139.7℃,烟气湿度平均值为6.30%”;表5-19记录“烟气温度为170.9℃、171.2℃、173.0℃、172.6℃、172.5℃,平均值172.0℃,烟气湿度平均值为10.22%”;表5-20记录“烟气温度为176.3℃、178.2℃、179.1℃、180.2℃、179.2℃,平均值178.6℃,烟气湿度平均值为10.12%”;表5-21记录“烟气温度为170.7℃、170.9℃、171.1℃、170.6℃、170.3℃  ,平均值170.7℃,烟气湿度平均值为9.86%”;表5-22记录“烟气温度为198.3℃、199.2℃、197.0℃、197.6℃、198.4℃,平均值198.1℃,烟气湿度平均值为10.77%”;表5-23记录“烟气温度为215.3℃、218.5℃、210.1℃、216.9℃、216.7℃,平均值215.5℃,烟气湿度平均值为9.83%”;表5-24记录“烟气温度为109.0℃、108.3℃、109.2℃、118.3℃、123.4℃,平均值113.6℃,烟气湿度平均值为5.12%”;表5-32记录“烟气温度为136.2℃、137.4℃、136.3℃、136.0℃、137.2℃,平均值136.6℃,烟气湿度平均值为6.77%”;表5-34记录“烟气温度为105.2℃、107.6℃、107.8℃、107.3℃、108.3℃,平均值107.2℃,烟气湿度平均值为3.82%”。

当事人2023年6月30日出具《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线比对测试报告》(报告编号为HD-BG2023010102-06).该报告存在同样情况。

《ZR-3260型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使用说明书》标注“4工作原理”部分标注“二、含湿量测量。微处理器通过传感器测量湿球、干球表面温度以及通过湿球表面的压力及排气静压。结合输入的大气压。同时根据湿球表面温度自动查出该温度下的饱和水蒸气压力--Pbv。根据公式计算出烟气含湿量。”“6技术指标”部分标注“主要参数:干、湿球温度(选配);参数范围:(0-100)℃”。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比对监测时,烟气湿度项目采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中5.2.3干湿球法。依据干湿球法测定湿度的工作原理及设备(型号ZR-2360)使用说明书技术参数中干湿球温度范围(0-100℃),据此,当烟温过高时当事人使用干湿球法进行湿度监测,选用方法不适用,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辽宁恒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监测报告造假线索移交的报告》,证明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在营口市开展企业监督帮扶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复印件,证明干湿球法测定湿度工作原理的事实;

4.现场笔录(2024年1月16日)、询问笔录(2024年1月25日)、《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委托(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比对监测服务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第四方检查服务)合同》复印件、《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线比对测试报告》(报告编号为HD-BG2023010102-03、HD-BG2023010102-06)复印件、《ZR-3260型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使用说明书》复印件、现场仪器设备出入库使用记录复印件、测试湿度方法选用说明、校准证书复印件、原始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

2024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沈市监罚告〔202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递交申辩书,经本局研究,对其申辩理由不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给予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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