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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辽沈知法裁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7-3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请求人:沈阳市三峰纸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杨琎

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尹家街道尹家社区下坎子村

被请求人:沈阳市纸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建民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80-1号

案由:“一种圆柱形复合包装桶的桶盖结构”(专利号:ZL202022125642.8)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一种圆柱形复合包装桶的桶盖结构”(专利号:ZL202022125642.8)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该专利侵权纠纷展开调查,向被请求人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分别做了意见陈述,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涉案专利于2021年1月12日获得授权,2021年7月5日,原权利人韩洁冰将涉案专利权及相关附属全部权益转让给请求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8月18日,就上述专利依法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即其权利要求1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请求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冰淇淋筒,侵犯了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人提供了订货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并提供了公证书。归纳意见陈述内容如下:

第一次质证陈述:(一)不认可被请求人提供的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辨别该合同商品具体类型和外观特征与其主张侵权产品一致。(二)不认可被请求人提供的对账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提供原始发票等证据。(三)不认可被请求人提供的照片和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见原始载体。(四)不认可被请求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辨别送检产品与其主张侵权产品一致。

第二次质证陈述:(一)采购合同、对账单的无法辨别是否与其主张侵权产品一致。(二)照片和视频不能证明其中商品与其主张侵权产品一致。(三)质检报告与本案无关联。(四)补充证据无法辨别是否与其主张侵权产品一致。

被请求人称:

第一次答辩:在该涉案专利授权之前,被请求人已经使用了该技术进行正产,不构成侵权。提供了相关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产品样本、质检报告、采供合同等证据材料。

第二次答辩:(一)采购合同和对账单。与百乐奇食品厂的采购合同和对账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在被请求人提供的视频中可见百乐奇食品厂产品符合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具有关联性。(二)视频源于快手软件平台,且产品至今生产,包装样式未变。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三)质检报告可证明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与实物、视频证据的外观一致,具有关联性。(四)补充证据提供了与沈阳碰碰凉冷饮食品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对账单明细、发票、银行转账和供货商证明,且视频中可见碰碰凉公司产品,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经审理查明:

1.涉案专利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圆柱形复合包装桶的桶盖结构,专利号ZL202022125642.8,专利权真实有效。专利权人沈阳市三峰纸制品厂,专利申请日2020年9月25日,专利授权公告日2021年1月12日,证书号12327969。

2.请求人为沈阳市三峰纸制品厂,为涉案专利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34084957XH,法定代表人杨琎,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望湖北路七巷5-1号2-3-3,登记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日期2015年07月09日。

3.被请求人为沈阳市纸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1178108081,法定代表人李建民,登记机关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日期1977年05月17日。

4.请求人是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有权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

5.被请求人登记机关位于沈阳,属于我局受案和管辖范围。

6.被请求人存在使用涉嫌侵权产品行为。

7.涉案专利与涉嫌侵权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对比。

以上情况有请求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专利证书、专利缴费收据、专利法律文件、专利权评价报告、涉嫌侵权产品及公证书等证据材料佐证。

本局认为:

根据双方举证,被请求人以使用在先进行抗辩。

1.关于被请求人提供的采购合同等证据。被请求人与沈阳百乐奇食品厂的采购合同有效,对账单虽然不及原始发票证明效力,但有双方印章,可以采信。被请求人与沈阳碰碰凉冷饮食品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对账单明细、发票、银行转账和供货商证明材料详实,可以采信。以上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账单中出现的布拉朵桶、雅蜜桶、碰碰凉桶(蓝)名称与被请求人提供的现生产产品一致,具有关联性。

2.关于质检报告。质检报告中照片及检验结论无法辨别送检产品与其主张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一致,与本案无关联。

3.关于视频。视频源于快手软件平台,发布于2020年,视频中可见产品(雅蜜桶、碰碰凉桶(蓝)、布拉朵桶)符合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且与被请求人提供的现生产产品一致,可以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我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被请求人不构成对涉案专利侵权,驳回当事人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王轲

审理员:赵丹凤

审理员:王旭明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26日

书记员:冯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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