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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北市监道处罚字〔2024〕272号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沈阳盛达兴业置业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沈阳盛达兴业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5531330X7

注册资本:800万元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50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刘春玲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

2024年1月19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9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销售祥联•大河铭著项目商品房时,与购房者签订附赠家电装修大礼包领取协议,该协议含有“如客户后期由于自身原因退房,将视为客户自愿放弃此次活动,且不给予退款”、“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格式条款。至2024年8月1日止,我局共收到26份消费者对含有上述格式条款内容协议的投诉举报。在调查处理期间,当事人拒绝调查调解,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及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沈阳盛达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沈阳韵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涉案相关主体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3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相关文书的记录截图,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及当事人拒签收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登记住所送达相关文书的现场笔录一份,执法视频刻录光盘一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的事实;

证据五: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页截图两张,证明我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的事实;

证据六:消费者投诉单26份,证明当事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事实;

证据七:消费者提供的大礼包协议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入住通知书复印件,情况说明共计15份,证明当事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事实;

证据八: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房的价格与备案价格一致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4年10月12日通过公告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北市监道罚告字﹝2024﹞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涉案格式合同协议中含有“如客户后期由于自身原因退房,将视为客户自愿放弃此次活动,且不给予退款”,“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内容,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之规定,已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在执法人员利用多种形式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以及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可选择的行政处罚幅度的,裁量权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含本数)部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携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现支持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锦州银行、抚顺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盘锦银行、阜新银行、本溪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盛京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朝阳银行、丹东银行、葫芦岛银行、辽阳银行、铁岭银行、招商银行、鞍山银行、营口银行)中的任意一家银行或者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缴纳罚款。(缴款人在缴款成功后,可通过缴款通知书上的查验网址下载电子发票,或者通过缴款通知书上预留的手机号关注微信公众号“电子票服务”或微信小程序“电子票夹”获取电子发票。)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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