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永新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788号507室
被请求人:沈阳市皇姑区煌城私房菜馆(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宏亮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43巷8号(1-1-1)
一、 案由:
请求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以沈阳市皇姑区煌城私房菜馆(下称被请求人)为被请求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涉及发明名称为“云打印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2221510010.6,下称涉案专利)。
本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于2024年10月21日受理该请求,并由刘晓光、王旭明、冯俊霖三人组成合议组。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向被请求人直接送达《答辩通知书》,并对涉案现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43巷8号(1-1-1)〕实施现场检查。本案经书面审理、合议组合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请求处理的事项为:责令被请求人沈阳市皇姑区煌城私房菜馆(个体工商户)(下称“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犯ZL202221510010.6号专利权的“美团外卖扫码出餐云打印机”产品。
请求人称:(一)涉案专利是请求人所有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ZL202221510010.6,名称为“云打印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22年06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24年04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0808918U,至今有效。(二)请求人经调查发现,被请求人未经授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了侵犯ZL202221510010.6专利权的“美团外卖扫码出餐云打印机”产品。(三)请求人通过将上述“美团外卖扫码出餐云打印机”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发现该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
本案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请求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9份证据。
证据1为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2为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
证据3为请求人授权委托书及本案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证据4为被请求人企业工商信息
证据5为涉案专利证书。
证据6为涉案专利公告文本。
证据7为涉案专利年费缴纳凭证。
证据8为涉案专利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
证据9为请求人对被请求人侵权证据进行保全的公证书。
本案被请求人未提交证据。
合议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核实,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三、合议组查明的事实
(一)关于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专利号为ZL202221510010.6,,发明名称为“云打印机”,其专利申请日为2022年6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24年4月19日。请求人为该专利权利人。在请求人提出行政裁决请求时,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涉案专利授权权利要求共计12项。请求人在本案中主张以权利要求1、2-5、7-11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2-5、7-11所记载的内容为:
1.一种云打印机,包括壳体、设置于所述壳体的透视面板以及位于所述透视面板下方的扫描装置,所述壳体设有收纳腔以及与所述收纳腔连通的出纸孔,所述收纳腔用于放置打印纸,以用于打印订单凭证,所述出纸孔可供打印后的订单凭证穿出,所述扫描装置用于识别订单凭证上的识别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云打印机包括补光灯与触发装置,所述补光灯位于所述透视面板的下方,所述打印机打印订单凭证时,所述触发装置触发所述补光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纸孔以及所述透视面板位于所述壳体的相同侧。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云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包括相对设置的顶壁与底壁,所述云打印机使用时,所述顶壁朝上设置,所述底壁朝下设置,所述出纸孔以及所述透视面板设置于所述顶壁。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云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云打印机还包括扬声器,所述底壁包括多个出音孔,所述云打印机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底壁的多个支撑脚。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云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云打印机包括可转动地设置于所述顶壁的盖板,以打开或关闭所述收纳腔,所述出纸孔位于所述盖板与所述顶壁之间。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云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云打印机包括设置于所述顶壁的多个触摸按键,所述出纸孔位于所述盖板与所述触摸按键之间。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云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按键包括音量调节键,以用于调节所述扬声器的出音量的大小。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云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摸按键还包括走纸键。
11.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云打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云打印机包括位于所述顶壁与所述底壁之间的多个侧壁,所述云打印机还包括电源开关与解锁开关,所述解锁开关与所述电源开关分别设置于相对设置的两个侧壁上,所述解锁开关用于打开所述盖板。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提供的证据5、6在案佐证。
(二)关于涉案侵权产品
涉案侵权产品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43巷8号(1-1-1)沈阳市皇姑区煌城私房菜馆店内,该产品是被请求人于2024年9月通过“美团外卖一体机”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实际名称为“美团外卖智能硬件”)下单购买,产品型号为“MTSP58X”,被请求人为该产品实际使用人并使用该产品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佐证。
四、裁决的理由
合议组审理认为,请求人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其合法权利应该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涉案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判定涉案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侵权产品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包括A.壳体 ;B.壳体的透视面板 ;C.透视面板下方的扫描装置 ;D.壳体设有收纳腔 ;E.收纳腔连通的出纸孔 ;F.收纳腔用于放置打印纸,以用于打印订单凭证 ;G.出纸孔可供打印后的订单凭证穿出 H.扫描装置用于识别订单凭证上的识别信息。
结合现场勘验、当事人主张及举证情况,合议组认为,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六面体壳体与1A技术特征相同;壳体顶部右侧透视面板与1B技术特征相同;透视面板下方的扫描装置与1C技术特征相同;壳体顶部左侧设有收纳腔与1D技术特征相同;收纳腔连通处设有出纸孔与1E技术特征相同;收纳腔用于放置打印纸,以用于打印订单凭证与1F技术特征相同;出纸孔可供打印后的订单凭证穿出与1G技术特征相同;扫描装置用于识别订单凭证上的识别信息与1H技术特征相同。
综上,涉案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涉案侵权产品包括补光灯与触发装置,补光灯位于所述透视面板的下方,侵权产品扫码时,补光灯处于点亮状态。上述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涉案侵权产品出纸孔以及所述透视面板位于所述壳体的相同侧。上述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涉案侵权产品壳体包括相对设置的顶壁与底壁,使用时,顶壁朝上设置,底壁朝下设置,出纸孔以及所述透视面板设置于所述顶壁。上述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涉案侵权产品底壁包括多个支撑脚;侵权产品出音孔位于侧壁,而不位于底壁;但该区别仅在于出音孔一种常见位置的选择,这种选择并不会带来技术效果的不同,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等同,因此,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涉案侵权产品具有盖板,盖板可转动地设置于顶壁,以打开或关闭所述收纳腔,所述出纸孔位于所述盖板与所述顶壁之间。上述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涉案侵权产品包括设置于所述顶壁的多个触摸按键,所述出纸孔位于所述盖板与所述触摸按键之间。上述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涉案侵权产品触摸按键包括音量调节键,以用于调节所述扬声器的出音量的大小。上述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涉案侵权产品所述触摸按键包括走纸键。上述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涉案侵权产品包括位于所述顶壁与所述底壁之间的多个侧壁,还包括电源开关与解锁开关,解锁开关与所述电源开关分别设置于两个侧壁上,解锁开关用于打开所述盖板;解锁开关的侧壁,与电源开关的侧壁,二者位置并不“相对设置”,但上述区别仅仅在于开关位置的具体选择,其技术效果等同。上述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1的技术特征等同,因此,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
综上,涉案侵权产品“美团外卖扫码出餐云打印机”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5、7-11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五、裁决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被请求人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二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沈阳市皇姑区煌城私房菜馆(个体工商户)立即停止使用侵犯请求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2221510010.6)的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刘晓光
主 审 员:冯俊霖
参审 员:王旭明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11月20日
书 记 员:曹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