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田野
身份证号码:210***********0213
联系电话:17*****4444
2024年11月30日,有相关群众在“快手”网络平台反映沈阳鼎鑫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是诈骗公司,我局接到舆情信息后,当日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投诉经营现场牌匾为“鼎鑫商务互联网项目孵化中心”,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为“法库县顶阳互联网服务中心”,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单位正在营业中,该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闫洋,闫洋与当事人田野为夫妻关系。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了解得知沈阳鼎鑫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就是“法库县顶阳互联网服务中心”的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210金牛街天阔城15号5号网点),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法市监责改〔2024〕06-68号),要求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筹备开展清算、注销等相关工作。2024年12月2日,我局接到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转办单(编号:3160163、3161852),投诉沈阳鼎鑫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在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下,虚假宣传,开展欺诈经营行为。2024年12月2日,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后,决定对吊销沈阳鼎鑫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野冒用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田野以沈阳鼎鑫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吊销状态)的名义与投诉人李岩签订了“天使之战”游戏项目合同,合同标的项目培训金额10000.00元,由投诉人李岩于2024年10月11日转入当事人田野支付宝账户,按合同约定,由当事人田野对投诉人李岩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为投诉人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并承诺在相关项目收益欠佳的前提下,可以更换项目或者退还业务培训的培训费用。另查明,当事人田野雇佣的业务员赵庆龙与投诉人李岩协商购买了“天使之战”的游戏账号480个,及投诉人李岩租赁房产和租用电脑设备等项目投入资金共计68000.00元,由于投诉人李岩认为相关项目的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未达到预期收益,遂决定与当事人田野协商退款,当事人与投诉人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协商终止。经查证,当事人田野于2018年12月11日注册成立了沈阳鼎鑫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法库镇124MA10YRU844,住所: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261号),2020年12月20日,由于该公司成立后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在公司注册地址无法取得联系,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当事人所经营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房租到期后不在租赁地址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261号继续经营,当事人于2020年9月去外地发展,于2024年年初回到法库县,以已被吊销的沈阳鼎鑫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现在的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法库县吉祥街道金牛街15网点5号。截至案发时查证经营活动共2笔,除上述1笔经营业务外,另与范越签订个人版业务合同1份,收取业务培训费5000.00元。经询问当事人及赵庆龙得知,投诉人李岩所述的购买480个游戏账号一事,系投诉人李岩主动联系并委托赵庆龙帮助其购买,购买游戏账号款转给了赵庆龙本人,当时交易情况当事人并不知情。本案涉案经营额共计1,5000.00元,当事人未因此事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转办单2份、舆情信息图片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沈阳鼎鑫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目前的运行状态;
2.田野、赵庆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被询问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4.《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
5.当事人与李岩签订的“天使之战”游戏项目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在沈阳鼎鑫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被吊销后继续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6.沈阳鼎鑫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截屏一份,证明该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事实;
7.当事人与范越签订的“天使之战”游戏项目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在沈阳鼎鑫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被吊销后继续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8.当事人个人账号收款截屏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账户收取合同服务金事实。
2025年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市监罚告〔2025〕06-1号),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和其他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田野冒用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沈阳鼎鑫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被依法吊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规定,该公司经营资格自吊销之日起已终止。当事人田野在沈阳鼎鑫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且将获得收益转入个人账户(微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规定,当事人田野在其公司被吊销且未申请注册新公司的前提下,以无经营资质被吊销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涉嫌构成了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查证当事人公司吊销后经营额为1.5万元。当事人上述情况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本着处罚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市监发〔2024〕18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