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锦汇贸易有限公司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沈阳锦汇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10XN1835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55-2号(5-1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烈锋
身份证件号码:**************717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钟表销售,箱包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灯具销售,家具销售,卫生洁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1年3月12日 吊销日期:2024年6月25日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卢烈锋,身份证号码:**************7179,认缴出资80万元,出资比例80%;刘嘉伟,身份证号码:**************4035,认缴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20%。
2025年1月17日,我局接到利害关系人卢烈锋投诉材料,反映沈阳锦汇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1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利害关系人卢烈锋,男,身份证号码:**************7179;现住址(法律文书接收地址):广东省***。利害关系人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委托中介代办人员以其名义,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核准登记:沈阳锦汇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10XN1835;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55-2号(5-12-5);法定代表人:卢烈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钟表销售,箱包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灯具销售,家具销售,卫生洁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1年3月12日;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卢烈锋,身份证号码:**************7179,认缴出资80万元,出资比例80%;刘嘉伟,身份证号码:**************4035,认缴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20%;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于2024年6月25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经核实,卢烈锋曾用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8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9日;由于身份证即将到期,于2018年2月11日在***公安局补办新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8年2月11日至2038年2月11日,在此期间身份证未丢失、未外借过。沈阳锦汇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中显示法定代表人卢烈锋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2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4日,与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期限不符。沈阳锦汇贸易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55-2号(5-12-5)”从事经营,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实,该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经国家统一的实名认证人像结果查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实名认证记录存在虚假情形。经相关部门核实,未发现该公司税务登记信息记录;沈北新区无正在诉讼的案件;沈北新区无金融、融资、贷款、抵押等行为;沈北新区未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案件。我局将相关市场主体涉嫌虚假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利害关系人卢烈锋提供的历史身份证复印件、现身份证复印件、手持身份证照片、情况说明和自我承诺书、撤销冒名公司登记申请表、报警回执各1份(共10页),证明利害关系人卢烈锋的合法身份、其身份证接续时间及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事实;
证据二:沈阳锦汇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1份(38页),证明登记档案中法定代表人卢烈锋身份证有效期限与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期限不符,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事实;
证据三: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1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时间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照片(3页),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及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五:电话录音、检查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六: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卡1份(1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七:《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信息申请表》1份、情况说明1份、国家统一的实名认证人像记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采取实名认证的人脸信息存在虚假的事实;
证据八:《协助调查函》5份及相关部门的回函4份(9页),证明未发现当事人税务登记信息,无正在诉讼的案件,无金融、融资、贷款、抵押等行为,未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举报案件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告截图2份(2页),证明我局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内无相关人员、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情人向我局提出异议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事实。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本局于2025年3月25日以公告形式向被许可人送达了沈北市监企撤告字〔2025〕1号《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于2025年3月26日以邮寄形式向利害关系人卢烈锋送达了沈北市监企撤告字〔2025〕2号《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沈阳锦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沈阳锦汇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被许可人应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至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号29号楼,当事人所持营业执照自始无效。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