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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辽沈知法裁字〔2025〕11号
发布时间:2025-12-0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请求人: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

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街2甲5号

委托代理人:韩国胜  北京上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周智博  北京上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请求人:沈阳盛海世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昆海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永辉街5号(4门)

委托代理人:无   

一、 案由:

请求人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以沈阳盛海世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为被请求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涉及发明名称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410100501.7,下称“涉案专利”)。

本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于2025年9月12日受理该请求,并由李阳、赵安琪、刘思圻三人组成合议组。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6日向被请求人现场送达《答辩通知书》,于2025年9月18日对涉案现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四号街十号路6甲2-1号)实施勘验。本案经书面审理、合议组合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请求处理的事项为:责令被请求人沈阳盛海世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犯ZL201410100501.7号专利权的“上海勋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雅色兰NEON3200UV双面喷绘机”产品。

请求人称:(一)涉案专利是请求人为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的一项发明专利,其专利号ZL201410100501.7,名称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3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4924755B,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专利期至2034年3月18日届满。(二)请求人经调查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了侵犯ZL201410100501.7专利权的“上海勋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雅色兰NEON3200UV双面喷绘机”产品。(三)请求人通过将上述“上海勋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雅色兰NEON3200UV双面喷绘机”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发现该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

本案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请求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14份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8:

证据1为请求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2为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

证据3为请求人授权委托书及执业证明。

证据4为涉案专利证书。

证据5为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证据6为涉案专利公告文本。

证据7为涉案专利年费缴纳凭证。

证据8为被请求人使用的案涉产品视频及产品结构说明。

请求人在2025年11月17日提交了证据9-14(编号续前):

证据9为解除授权委托书。

证据10为请求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京73行初10028号。

证据12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115号。

证据13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16日发出第402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证据14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10日发出的第5602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本案被请求人未提交证据。

合议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核实,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7、9、10、13、1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1、1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证据8为请求人提交的侵权说明ppt打印件一份,共10页,侵权设备使用视频刻录光盘,共1视频,请求人拟以上述照片及视频证明被请求人使用了侵权产品的事实。但请求人未提交上述视频及侵权说明ppt内照片的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以及取证过程等信息,无法证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合议组查明的事实

(一)关于涉案专利

1.专利基本信息:涉案专利专利号为ZL201410100501.7,发明名称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其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3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22日,专利权人梁健,请求人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为实施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请求人在提出行政裁决请求时,已提交涉案专利年费缴纳凭证,证明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2次宣告本专利专利权部分无效,修改后继续有效的权利要求共计7项。请求人在本案中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现行有效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内容为:

1.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包括机架、放布辊、收布辊、两组喷绘小车及主动辊,其特征在于:所述两组喷绘小车分别在安装于机架上的两组轨道梁上往复运动,两组喷绘小车上均带有喷头,在两组喷绘小车的下方均设有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喷绘平台;在两个喷绘小车的下方均设有主动辊,两主动辊分别由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逆向旋转;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或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所述放布辊上单喷的画布(24)通过一个所述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同侧的收布辊收布,所述放布辊上双喷的画布(24)通过两个所述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另一侧的收布辊收布,所述两主动辊为第一主动辊(5)及第二主动辊(20),所述画布(24)的正反两面依次与第一、二主动辊(5、20)相接触,所述第一、二主动辊(5、20)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提供的证据4、6、13、14在案佐证。

(二)关于涉案侵权产品

涉案侵权产品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四号街十号路6甲2-1号沈阳盛海世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厂房内,该产品是被请求人于2025年9月左右调试完投入使用,被请求人为该产品实际使用人并使用该产品开展经营活动。被控侵权产品铭牌显示该产品品牌为“上海勋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雅色兰”,型号为“NEON-3200UV”,编号为“NEON-3200UV-11287”,出厂日期为2024年7月2日,功率为AC200-220V/60A。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佐证。

四、裁决的理由

本局经审理认为,请求人为涉案专利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其合法权利应该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判定涉案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侵权产品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可以拆解为11个技术特征:A.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包括机架、放布辊、收布辊、两组喷绘小车及主动辊;B.两组喷绘小车分别在安装于机架上的两组轨道梁上往复运动;C.两组喷绘小车上均带有喷头;D.在两组喷绘小车的下方均设有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喷绘平台;E.在两个喷绘小车的下方均设有主动辊;F.两主动辊分别由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逆向旋转;G.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H.或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所述放布辊上单喷的画布(24)通过一个所述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同侧的收布辊收布;I.所述放布辊上双喷的画布(24)通过两个所述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另一侧的收布辊收布;J.所述两主动辊为第一主动辊(5)及第二主动辊(20),所述画布(24)的正反两面依次与第一、二主动辊(5、20)相接触;K.所述第一、二主动辊(5、20)分别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逆向旋转。

结合现场勘验、当事人主张及举证情况,合议组认为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是“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1G),或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所述放布辊上单喷的画布(24)通过一个所述主动辊带动走布,并由同侧的收布辊收布(1H)”上述两个技术方案由“或”字联接,即“所述放布辊及收布辊分别安装在两主动辊两侧的机架上”,或是“每个主动辊的外侧设有一组安装在所述机架上的放布辊及收布辊”,据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两边共同进行双面喷绘和两边各自同时进行单面喷绘,不能同时进行单、双面喷绘。请求人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是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双面喷绘的技术方案,故本案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双面喷绘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即可,即不需要对技术特征1H进行对比。

涉案侵权产品能够单双面打印,且有机架、放布辊、收布辊、两组喷绘小车及主动辊与1A技术特征相同;

在进行双面打印的过程中,两组喷绘小车分别在安装于机架上的两组轨道梁上往复运动与1B技术特征相同;

每个喷绘小车上均带有喷头与1C技术特征相同;

在每个喷绘小车的横向相对方向有喷绘平台与1D技术特征等同,涉案产品在保证喷绘小车、喷绘平台相对位置关系不变(即喷绘基本功能不变)的情况下,根据需要简单的调整的喷绘小车、喷绘平台等(例如喷绘小车、喷绘平台整体旋转等)的布置方式,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在喷绘小车侧上方下方各有1个主动辊与1E技术特征等同,涉案专利中的主动辊,是为了实现带动画布走布的功能,进而实现画布移动完成喷绘的效果。而涉案设备中的主动辊,其同样是为了实现带动画布走布的功能,进而实现画布移动完成喷绘的效果,也即涉案设备虽然主动辊布置位置上与涉案专利存在些许差异,但涉案设备的主动辊是与涉案专利中的主动辊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而位置设置的差异,是该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调整,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两主动辊由独立驱动装置驱动同向旋转与1F技术特征等同,“逆向旋转”、“同向旋转”两种方式均是为了通过转动实现主动辊走布的目的,无论是“逆向旋转”还是“同向旋转”均是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该特征;

机架上一侧设有上下一组放布辊及收布辊与1G技术特征等同,放布辊及收布辊的主要功能均是通过放布辊放布,通过收布辊收布,也即放布辊及收布辊设置的位置只要不影响上述功能的实现均可,无论放布辊及收布辊如何设置,都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该特征;

双喷的画布通过主动辊带动走布,另一侧的收布辊收布与1I技术特征相同。

双喷的画布正反两面依次与第一、二主动辊相接触,与1J技术特征相同。

两主动辊由两个独立的驱动装置驱动同步同向旋转与1K技术特征等同,“逆向旋转”“同向旋转”两种方式均是为了通过转动实现主动辊走布的目的,无论是“逆向旋转”还是“同向旋转”均是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该特征;

综上,涉案侵权产品技术特征A、B、C、I、J与涉案专利相同,技术特征D、E、F、G、K与涉案专利等同,技术特征H为并列技术特征,与本案无关。因此,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五、裁决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被请求人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沈阳盛海世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侵权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李  阳

主 审 员:赵安琪

参 审 员:刘思圻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8日

书 记 员:王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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