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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辽沈知法裁字〔2025〕19号
发布时间:2025-12-0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请求人: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

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街2甲5号

委托代理人:韩国胜  北京上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周智博  北京上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请求人:沈阳盛海世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昆海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永辉街5号(4门)

委托代理人:无   

一、 案由:

请求人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以沈阳盛海世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为被请求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涉及发明名称为“双面打印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2110832935.6,下称“涉案专利”)。

本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于2025年10月15日受理该请求,并由李阳、赵安琪、刘思圻三人组成合议组。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2日向被请求人直接送达《答辩通知书》,并于2025年10月31日对涉案现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四号街十号路6甲2-1号)实施现场勘验。本案经书面审理、合议组合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请求处理的事项为:责令被请求人沈阳盛海世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犯ZL202110832935.6号专利权的“上海勋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雅色兰NEON3200UV双面喷绘机”产品。

请求人称:(一)涉案专利是请求人所有的一项发明专利,其专利号ZL202110832935.6,名称为“双面打印的方法和系统”。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8年9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8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3524927B,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专利期至2038年9月25日届满。(二)请求人经调查发现,被请求人未经授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了侵犯ZL202110832935.6专利权的“上海勋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雅色兰NEON3200UV双面喷绘机”产品。(三)请求人通过将上述“上海勋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雅色兰NEON3200UV双面喷绘机”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发现该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

本案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请求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9份证据。

证据1为请求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2为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

证据3为请求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证据4为涉案专利证书。

证据5为涉案专利公告文本。

证据6为涉案专利年费缴纳凭证。

证据7为被请求人使用的案涉产品视频、图片及产品结构说明。

证据8为解除授权委托书;

证据9为请求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案被请求人未提交证据。

合议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核实,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8、9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证据7为请求人提交的侵权照片打印件,共3张、侵权说明ppt打印件一份,共3页,侵权设备使用视频刻录光盘,共2个视频,请求人拟以上述照片及视频证明被请求人使用了侵权产品的事实。但请求人未提交上述照片、视频的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以及取证过程等信息,无法证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合议组查明的事实

(一)关于涉案专利

1.专利基本信息:涉案专利专利号为ZL202110832935.6,发明名称为“双面打印的方法和系统”,其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9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8月25日,专利权人为请求人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请求人在提出行政裁决请求时,已提交涉案专利年费缴纳凭证,证明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涉案专利授权权利要求共计8项。请求人在本案中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内容为:

1.一种双面打印的方法,用于基于第一原稿在承印材料的第一面上打印第一打印图像和基于第二原稿在所述承印材料的第二面上打印第二打印图像,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户的输入,所述用户的输入是所述用户通过对比所述第一打印图像和已经在所述承印材料的第二面上打印出的第二打印图像确定的;

根据所述用户的输入,在所述第二打印图像的一部分已经被打印出之后且所述第二打印图像的剩余部分尚未打印出来之前,预先确定所述第一打印图像与将要打印出的所述第二打印图像之间的几何差异;

根据所述几何差异调整所述第二原稿的参数,以使所述第一打印图像与所述第二打印图像对准,其中,在双面打印的走料路径上用于打印所述第一打印图像的第一位置和在双面打印的走料路径上用于打印所述第二打印图像的第二位置在所述走料路径上是错开布置的。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提供的证据4、5在案佐证。

(二)关于涉案侵权产品

涉案侵权产品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四号街十号路6甲2-1号沈阳盛海世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厂房内,该产品是被请求人于2025年9月左右调试完投入使用,被请求人为该产品实际使用人并使用该产品开展经营活动。被控侵权产品铭牌显示该产品品牌为“上海勋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雅色兰”,型号为“NEON-3200UV”,编号为“NEON-3200UV-11287”,出厂日期为2024年7月2日,功率为AC200-220V/60A。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佐证。

四、裁决的理由

合议组审理认为,请求人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其合法权利应该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判定涉案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侵权产品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可以拆解为5个技术特征:A.基于第一原稿在承印材料的第一面上打印第一打印图像,基于第二原稿在所述承印材料的第二面上打印第二打印图像;特征B.接收用户的输入,用户的输入是所述用户通过对比所述第一打印图像和已经在所述承印材料的第二面上打印出的第二打印图像确定的;C.根据所述用户的输入,在所述第二打印图像的一部分已经被打印出之后且所述第二打印图像的剩余部分尚未打印出来之前,预先确定所述第一打印图像与将要打印出的所述第二打印图像之间的几何差异;特征D.根据所述几何差异调整所述第二原稿的参数,以使所述第一打印图像与所述第二打印图像对准;特征E.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在走料路径上是错开布置的,第一位置用于在双面打印的走料路径上打印所述第一打印图像,第二位置用于在双面打印的走料路径上打印所述第二打印图像。

结合现场勘验、当事人主张及举证情况,合议组认为涉案侵权产品能够双面打印,且打印的图样分别在相反的两个面上与1A技术特征相同;涉案侵权产品在电脑软件控制界面上接受用户的输入与1B技术特征相同;在打印过程中第一面a已经打印出来,到第二面b打印出来一部分时,用户利用经验估算当前第二面b与第一面a的几何偏差与1C技术特征相同;在打印过程中第一面a已经打印出来,到第二面b打印出来一部分时,调整软件控制界面中的“双面打印偏差设置”栏中“偏差调整”的调整内容,具体包括“调整范围”、“双车间距”、“X/Y移动(调整b面)”、“X缩放(调整b面)”、“左/右旋转(调整b面)”;在打印偏差调整数值输入后,b面根据打印偏差调整数值进行偏差调整,以使b面向a面对准与1D技术特征相同;涉案侵权产品有上下两个打印平台,在走料路径上错开布置,且打印材料在上打印平台和下打印平台进行打印时的面是相反的与1E技术特征相同。

综上,涉案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五、裁决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被请求人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沈阳盛海世纪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请求人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2110832935.6)的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李  阳

主 审 员:赵安琪

参 审 员:刘思圻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8日

书 记 员:王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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