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辉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
取得企业设立登记行为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沈阳辉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10UXLX63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55-77号(1-3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芃
身份证件号码:***************32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钟表销售,箱包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灯具销售,家具销售,卫生洁具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日用杂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1年01月29日
吊销日期:2024年06月25日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刘芃,身份证号码:***************327,认缴出资80万元,出资比例80%,出资方式:货币;卢岚岚,身份证号码:***************429,认缴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20%,出资方式:货币。
2025年12月22日,我局接到利害关系人刘芃投诉材料,反映沈阳辉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设立登记,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沈阳辉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系受不明人员委托他人,利用利害关系人刘芃的身份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于2021年1月29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我局于当日作出核准登记:沈阳辉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10UXLX63;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55-77号(1-30-4);法定代表人:刘芃;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钟表销售,箱包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灯具销售,家具销售,卫生洁具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日用杂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及认缴出资情况:刘芃,身份证号码:***************327,认缴出资80万元,出资比例80%,出资方式:货币;卢岚岚,身份证号码:***************429,认缴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20%,出资方式:货币。
经核实,刘芃于2020年9月遗失身份证(有效期为2018.06.29-2028.06.29),于2020年10月9日在**县公安局**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20.10.09-2030.10.09),沈阳辉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中显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刘芃身份证信息与利害关系人遗失的身份证信息相符。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刘芃的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信息存在虚假情形。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55-77号(1-30-4)”从事经营,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实,该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于2024年6月25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经相关部门核实,该公司无税务登记信息记录,无欠缴税款记录;截至2025年12月26日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无正在诉讼的案件;截至2026年3月10日沈北新区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举报投诉和立案;沈北新区银行类金融机构无对其授信、融资、贷款、抵押等行为。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将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
证据一:利害关系人刘芃的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和自我承诺书、撤销冒名公司登记申请表、手持身份证照片各1份(5页),派出所办证记录截图说明2份(2页),证明利害关系人刘芃的合法身份及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事实;
证据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1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时间及经营状态的事实;
证据三:沈阳辉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41页),证明利害关系人刘芃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照片2份(4页),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及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五:电话录音、检查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六: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卡1份(1页),证明当事人自成立至今一直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七: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信息1份(3页),证明刘芃的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信息存在虚假情形的事实;
证据八:《协助调查函》4份、《征询函》1份及相关部门的回函4份(9页),证明当事人无涉税问题,无涉诉讼,无涉劳动合同投诉立案、无授信、融资、贷款、抵押等行为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告截图2份(2页),证明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涉嫌虚假登记未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的事实。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本局于2026年3月9日以公告形式向被许可人送达了沈北市监企撤告字〔2026〕1号《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于2026年3月11日以邮寄形式向利害关系人刘芃送达了沈北市监企撤告字〔2026〕2号《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沈阳辉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被许可人应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至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号29号楼,当事人所持营业执照自始无效。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4月20日
(本行政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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